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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参股获千万分红”该怎么收场


1509 人阅读  日期:2010-05-29 11:12:37  作者/来源:新京报


■ 社论

法律有时候就是那么“僵硬”,那么地不合常情,按法律的逻辑胜诉了,人们却感觉无比纠结———近来陕西神木一法官向入股的煤矿讨要分红的案件,就让人有这种感觉。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神木法官张继峰隐性入股某矿后一直未退出,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法官将煤矿告上法庭,异地审理的横山法院一审判法官胜诉,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煤矿不服,榆林中院将择日开审此案。(5月23日《华商报》)

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法官张继峰不仅参股了,在未得到红利后,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的方式讨要分红,法院竟还支持了他的要求———在许多公众眼中,这样的判决堪称荒诞。自然法的律令是,任何人不能从一种错误行为中获益,既然入股行为是违法的,法律怎能支持其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的请求?而且是1100万元的天价。这样的判决,无疑会置《公务员法》于无比尴尬的境地。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判决有违“情理”却大致符合“法理”,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这是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公务员法》归《公务员法》,《合同法》归《合同法》,正如专家所说:煤矿方应向法官支付红利,而对于法官违法参股,应依《公务员法》对其进行处罚。

所以,法律的正义需要依赖接下来的追究:这个张法官会不会因参股煤矿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严惩。

正义有时是复杂的,往往不能一次性达成,有时需要一个连续过程。神木法官讨分红案就是如此,它包含着两层法律问题:简而言之就是,违反法律签了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如今,张法官的合同受到了法律保护,法律判其胜诉,有望获得千万红利———法律正义的关键在于另一层的法律追究,他会不会因违反了《公务员法》规定而受到严惩。

如果张继峰虽因胜诉而获得了千万红利,却因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而付出了更昂贵的代价,在随后启动的问责和追究中不仅丢了官、失去了工作,而且千万红利的“不当得利”也将吐出来。因违法参股煤矿而付出的沉重代价,远远超过其获得的收益,绝不让一个人从错误行为中获益,那么,这就实现了正义。可是,如果依《合同法》判其胜诉了,他获得了违法参股的千万红利,可却未因违法参股而受到严惩,或者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参股的收益———那么,正义就是“跛足”的,胜诉就是对法律的嘲弄,也会在纵容官员参股煤矿上形成极其恶劣的暗示。

问题正在于,依据既有的法律,违法参股的法官张继峰能胜诉获得千万分红,却很可能不会受到《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严厉追究。调整民事关系的《合同法》也许是一部硬法,而规范公务人员的《公务员法》还不甚完善,执行还很不到位,处罚和问责也往往打折扣。正因此,虽“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为法定,可一些公务人员并不买账。限期退出官股的通知发了很多次,可张继峰根本不当回事。也正因为明白其中的乾坤,法官张继峰才不惜自曝“违法参股煤矿”一事,不以为耻地讨要分红。依《合同法》能讨到千万分红,依《公务员法》至多只是失去公职,领导网开一面甚至公职都丢不了,这是多么大的便宜。

要禁绝一种违法行为,绝不能让其收益超过代价。违法参股的千万元红利,考验着《公务员法》的牙齿和权威。如果这位违法的法官得到了千万红利,失去的很少,那将是法律的耻辱。

傅达林:法官入股煤矿胜诉也要追责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法官参与营利性活动是件风险很高的事。陕西神木法官张继峰不仅以180万入股煤矿并分得660万,而且还因近两年未分红而状告煤矿且胜诉,夺回千万分红款。这起官司具备了吸引大众眼球的要素,原告的法官身份更是舆论声讨的焦点。

单从法律上分析,此案的焦点在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明令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其自然无权主张分红的权利;而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可入股行为的民事有效性,那是否意味着法官入股具备了合法性?

很显然,在常人眼中,司法的判定容易让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产生困惑。

就民事行为而言,法官的入股虽然违背了职业法律规范,但并不因此而否认其事实行为的一切效力。该案中,法官作为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入股,在煤矿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张继峰已退股的情况下,煤矿方就应按照煤矿的收入比例支付相关红利,这是稳定民事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民事审判的应有逻辑。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对法官入股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化解后一问题的出路,我认为在于对该法官的依法问责与制裁。

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职人员必须剔除商人的营利性冲动,完全受纳税人供养,以确保能够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法官“运送正义”的神圣公职,更是以其去利益化和无偏私而受人尊敬。如果法官不能恪守“清心寡欲”的职业戒律,任意介入市场经营性活动,那么引起的民意质疑将不仅是“不务正业”,更有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猜忌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不妨设想,如果该法官入股的煤矿发生劳工纠纷,其所在的法院在审裁时将会暗含多少正义偏失的危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该案最值得关注的不是民事裁判本身妥当与否,而是有关部门对胜诉法官的问责与处罚。更有普遍警示意义的是,在煤矿业发达的地区,类似法官入股的现象是否仅属个例?其对司法职业建设已产生了多大危害?对类似行为有无严厉的问责和法律追究?这些才是关涉社会正义的要害,不可不察。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正可用来点中法官入股维权案的要害。对于入股维权的法官,胜诉与追责并行不悖;对于司法系统,以刚性问责规范司法职业建设,更显得必要且紧迫。

高永峰:保护“隐名合伙”实为枉法

46岁的张继峰是陕西省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2005年初他入股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将煤矿方告上法庭,要求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张法官胜诉。(《华商报》5月23日)

官商不分乃廉政之大敌!官商分家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是社会底线。横山县法院一审认为张继峰夫妇“仍然是宋家沟煤矿的隐名合伙人”,是对社会廉政底线的严重挑衅,开创了用法律手段对处在职业禁止状态下的公职人员的参股经营行为保驾护航的恶劣先例。

按照横山县法院判词,《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张继峰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张继峰民事合同主体成立,合同效力有效。上述逻辑的荒唐性在于,假设此怪论成立,那就意味着不管法官张继峰冒着多大的政策风险搞经营活动,完全可以依自己公民张继峰的身份轻而易举地化解收益的合法性问题,进而使《法官法》《公务员法》诸法中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成为一个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倘若如此,围绕廉政而来的制度性建设岂不真成了绣花枕头?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所涉的陕西横山县和神木县都为煤矿大县,官员参股煤矿在当地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也成了当地廉政建设的重灾区。我们可以设想,一旦公职人员的此等“合法收益”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必然带来恶劣的示范效应,结果必然是“错继续犯,钱继续赚”,对法律严肃性、公权公信力构成严重挑战。

本案中,张法官已获得的660万元红利,加上一审而来的1100万元红利,短短5年非法获利将达1760万元。纵然失去公职身份又能伤及张法官几根汗毛?最让人泄气的结局正是:法律的惩罚力度小于违法操作而来的收益,此即所谓违法成本低啊!

如此违法,如此判案,如此获益,岂能服众!岂能避免再有后来人!

陕西神木法官讨要千万红利续:二审驳回其请求

本报榆林5月28日电(记者倪建军)陕西省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千万元红利诉讼案今日二审有果。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今天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索要分红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初,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变卖房产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入股180万元,占10%股份。由于2005年8月,中纪委明令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张继峰、陈旺荣达成口头退股协议。2008年2月,张继峰以其持有10%煤矿股份为由将陈旺荣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收益。

由于张继峰法官身份及回避规定,榆林市中级法院指定横山县法院受理此案。今年2月,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禁止公务员入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张继峰的入股合同有效,判决张继峰及其妻持有股份有效,享有2007年和2008年分红款共1100万元。

陈旺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法院。榆林市中级法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且张继峰在2005年8月与陈旺荣已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两次收取了陈旺荣给付的退股款360万元,张继峰出具的收据中亦载明系返还款,证明退股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再从张继峰提供的其与陈旺荣的通话记录也能印证张继峰在煤矿中已无股份。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诉请在煤矿享有股份无事实依据,遂决定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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