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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可不发放加班费


1312 人阅读  日期:2009-05-02 09:54:43  作者/来源:法院报


【案情】

2006年5月,持加拿大护照的毛女士被上海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聘任为公司经理,2008年5月12日,毛女士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同年7月9日,毛女士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被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同月下旬,毛女士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倍支付加班工资48516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毛女士属于被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为由,对其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焦点】

哪些职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实行该项制度有何条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其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毛女士主张的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定,从公司经营范围和毛女士担任的职位看,毛女士属被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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