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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间收费,酒楼要先打招呼


1538 人阅读  日期:2009-07-28 13:32:18  作者/来源:法院报


消费者就餐后被收包间费

酒楼未事先告知被判返还

本报讯  (记者  李  芹  通讯员  马千里  杨  琴)今年30岁的刘先生到酒楼包间内就餐,餐后被酒楼告知要收取80元的包间费,刘先生认为该收费不合理将酒楼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者因包间使用费问题起诉餐饮经营者的案件。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公司大钟寺店向原告刘先生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

2008年1月15日18时许,刘先生与朋友前往麻辣诱惑酒楼公司大钟寺店就餐,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的要求后,该店为刘先生安排了名为“邀云”的包间供其就餐使用。在餐后结账时,刘先生被服务员告知由于没有达到600元的最低消费标准,收取了包间使用费80元。刘先生认为当他前往麻辣诱惑酒楼公司大钟寺店订餐时以及整个就餐过程中,麻辣诱惑酒楼公司大钟寺店均未告知其包间费收取规定。为此,刘先生将麻辣诱惑酒楼公司大钟寺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

庭审中,麻辣诱惑酒楼公司大钟寺店辩称,他们公司前台接待订餐的服务人员均受过专门的接待培训,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向顾客告知包间费收取规定,此外还通过在包间内墙上悬挂提示语的方式告知顾客该店实行包间费收取制度。但刘先生坚持称对包间费的收取规定概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应平等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并在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法院依法确认麻辣诱惑酒楼公司大钟寺店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时,未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先生,该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刘先生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因此,该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现刘先生要求麻辣诱惑酒楼公司大钟寺店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当事人说

原告:酒楼未告知其包间费收取规定

被告:每个包间都标明了包间费提示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马千里

原告刘先生诉称:

今年1月15日,刘先生与朋友一同到北京知名酒楼麻辣诱惑大钟寺店中的一包间内就餐。结账时,他被服务员告知由于没有达到600元的最低消费标准,需要额外支付包间使用费80元。刘先生当时共消费了570元,服务员让他再点一个菜,以凑够600元,免掉80元的包间费。刘先生认为这是变相的最低消费,但最终他还是支付了80元的包间费。

刘先生认为,收取“包间费”不合理,在订餐及整个就餐过程中,酒楼均未告知其包间费收取规定,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酒楼为消费者提供包间是其应有的配套义务和附随义务,所谓的包间费都已计入菜肴价格之内,酒楼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请求法院判令酒楼返还80元包间费。

被告酒楼辩称:

设立包间需要投入更多成本,而包间和散座点菜使用的菜单是一致的,因此需要单独收取包间费;包间费确实是80元,如果顾客消费达到600元就可以免收。

顾客消费前会两次告知,顾客预订包间时酒楼会明确告知包间费的标准,在顾客入座前还会再告知一遍,另外在包间的墙上也都有张贴。服务员对刘先生已口头告知要收取包间费,而且在包间内也有提示。

收取包间费并不违法,包间提供了私密的空间,并设有单独的空调,还有一名专门的服务员,相比大厅,消费者在包间可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就应支付相应的对价。而且公司并没有强拉刘先生进入包间消费。

满600元免包间费并不是变相的最低消费,而是对消费较高的消费者的一种优惠,消费不足600元照样可以在包间就餐。

没有法律规定餐饮业不能收取包间费,且该店每个包间都标明了包间费提示,服务员也事先告知了刘先生收费事宜,因此收取包间费是合理合法的。

连线法官

收取包间费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案主审法官马千里对记者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收取包间使用费这一社会现象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法院作出判决:酒楼没有事先告知刘先生要收取包间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判令其返还刘先生80元。但同时,法院也认定餐饮业收取包间费的合法性。

对于收取包间费这一社会现象,法院认为: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做出禁止性规定,一般而言,在餐饮经营者已经及时全面履行了收取包间使用费的告知义务后,消费者仍选择在包间就餐应视为双方已就包间使用费的收取达成合意,包间使用费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于消费者应具有约束力。因此即使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费,为企业带来额外利润,但只要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收取包间费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

法院认为,解决包间费争议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司法干预。在商务部颁布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 10426-2007)中规定:须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新闻链接

收取开瓶费餐厅被判还款

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收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与餐厅经营者对簿公堂,200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等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某等人用餐后,餐厅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酒楼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湘水之珠酒楼提出的其所提供的菜谱中已经标明了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消费者即使不是明知也应当推定为明知的主张。承办案件的法官谷岳表示,对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

一次性筷子收费案双方和解

2007年11月,消费者臧先生状告中华老字号东来顺对一次性筷子收取费用的案件,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东来顺出庭应诉的店长当庭退还了消费者臧先生3元“筷子费”并承诺其北京9家直营店即日起不再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用,30余家加盟店也将在接到通知后陆续取消“筷子费”。将来,东来顺还会取消全国其他直营店、加盟店的“筷子费”,并将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给消费者使用。

2007年9月,消费者臧先生和同事等3人到东来顺北京市的广内店吃火锅。点菜时,服务员没有说明装有一次性湿巾和筷子的套袋是收费餐具。结账时臧先生发现被收取了3双一次性筷子的费用共3元,遂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东来顺餐饮公司广内店,要求返还3元“筷子费”。

主审此案的宣武区法院审判长甄红表示,这一案件对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的权利起到了正面的示范作用,同时对东来顺的做法表示了赞同。甄红认为,东来顺的做法值得别的餐饮企业借鉴。目前法院正考虑向有关部门出具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各餐饮企业餐具收费问题。

(安  健)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务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经营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和后续处理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3.4.7

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深度透视

包间费:利润与权益的衡平

本报记者  李  芹

饭店酒楼能否收包间费?这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案原告刘先生表示:“我就是想通过这个官司,挑战一下饭店酒楼的这些潜规则,为消费者讨个公道。”

在判定刘先生胜诉的同时,法院也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进行司法干预。

行业协会:包间费属企业市场行为

在这起北京“包间费第一案”中,酒楼将收取包间费与是否完成最低消费直接挂钩。“这实际是用包间费要挟消费者,迫使其消费达到最低标准。”一位律师分析认为。

北京市餐饮协会何先生认为,按照发改委价格管理规定,包间费、服务费可以收,但是必须在菜单和店内公告等上面用文字注明。此外在消费者用餐之前,店家必须专门提示消费者,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发展部部长冯先生表示,餐饮企业向顾客收取包间费属于企业市场行为。作为行业协会来说,目前对于包间费是否该收取并没有相关规定,但应该有一个明示原则,即餐饮企业应告知客人包间费的收取标准。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就包间费、开瓶费等官司不断,一个重要原因是餐饮服务定价缺乏明确标准。

许多消费者表示,收取包间费,关键要提供更上乘的服务;仅有包间与大厅的物理隔断,不应成为收费依据。

今年3月,甘肃省施行《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将餐饮业划分为国家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甘肃省普通级共6个等级。其中明确规定四级及普通级店不得收取包括雅间在内的包间服务费;包间服务费以用餐金额(主食,菜肴)为基数,由省、市(州)物价局按分管权限分别确定特级、一、二、三级店的服务费标准。

此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当地的餐饮业价格管理办法。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普遍的参考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寇广萍认为,餐饮业收费更多是一种市场行为,硬性制定“一刀切”的法律规范,有时效果并不好。餐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消费者有充分选择消费场所的自由。企业受到市场惩罚后,自会考虑是否继续收取包间费、开瓶费等费用。

法学专家:包间收费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餐馆经营者收取包间费的行为属于违法。

对于最低消费问题,邱宝昌认为,酒楼的这项设定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另外从国情来看,餐馆企业还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如果消费者为了达到最低消费额而超出实际需要消费,这就与我国如今正在倡导节约型社会的理念相违背。

2007年12月1日,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开始施行,要求餐饮企业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许多餐饮企业就此认为,只要明码标价,包间费、开瓶费、服务费等就合法了。

但有关专家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的“其他特殊规定”,并未明示是包间费、开瓶费、服务费等。餐饮企业以此作为包间费的合法收取依据,理解上有偏差。

收取包间费是否合理、合法,也是北京“包间费第一案”的焦点。法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即使餐饮经营者制定包间费收取规定明显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但以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为前提,餐饮经营者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同样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进行司法干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认为,包间收费“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得任意收取,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寇广萍则认为,收取包间费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关键看这种收费是双方协商还是一方强迫;要看收费规定是否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平、诚信、自愿;是否背离价值规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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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12:57:47 sx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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