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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1138 人阅读  日期:2010-05-06 19:00:22  作者/来源:法院报


【案情回放】

2003年10月21日,北京市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农良种公司)向国家农业部申请了“轮选987”普通小麦植物新品种权。2007年3月1日,国家农业部批准了上述申请,品种权号为:CNA20030389.9。2009年9月10日,中农良种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天津市蓟县汇通农副产品购销公司购买了一袋小麦种子,销售凭证上记载“品名:轮选987;单价:1.80元;数量:50斤;金额:90元”,上述麦种的包装袋上标注有“小麦良种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等字样,包装袋封口处所附的产品标签正面标注有“作物种类及种子类型:冬小麦;品种名称:轮选987;审定号:国审麦200317”等字样,标签反面注有“品种简介(轮选987)、特征特性”等内容。中农良种公司认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简称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植物新品种权,故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轮选987”普通小麦品种的繁殖材料,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009年12月,该院判决: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中农良种公司享有的“轮选987”普通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赔偿中农良种公司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诉辩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是否构成了对中农良种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中农良种公司委托代理人: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未经中农良种公司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了“轮选987”小麦种子,侵犯了中农良种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农良种公司关于“轮选987”品种授权许可培育繁殖材料的费用为:20万斤以下0.1元/斤,20-50万斤0.08元/斤,50万斤以上0.06元/斤。“轮选987”品种小麦种子批发价为1.5元/斤,零售价为2.4元/斤;出库价为1.58元/斤。另,中农良种公司2009年在市场维权打假及因本案支出的广告费、差旅费、燃油费、公证费等共计28019.10元。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中农良种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承担停止侵权、在《农民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中农良种公司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499900元的民事责任。

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第一,目前市场上已经没有我公司销售的涉案种子,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第二,我公司没有侵权故意,并未恶意损害中农良种公司的利益,不同意公开赔礼道歉。第三,我公司于2009年7月,自北京市昌平区海䴖落村农户处收购了“轮选987”小麦种子11375公斤,收购价为每公斤2.04元,合计23205元。此后除种子损耗外,销售给天津市蓟县佳易丰种子有限公司5000公斤,单价为2.7元/公斤,合计13500元,其余种子已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南辛庄村基地播种,用以生产面粉,上述小麦秧苗正处于生长期。我方没有生产“轮选987”小麦种子的行为,仅是种子的包装加工者和销售者。第四,我公司销售种子的利润不足4000元,只同意赔偿原告4000元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

进行品种特征、特性比对是审理的关键

本案是北京市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的审理将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并为学术研究提供宝贵的实践素材。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几点重要内容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制度中,以下几点内容非常重要:1.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不限定受保护植物的繁殖方式,即有性或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都受到保护。2.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只保护植物品种本身,不保护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技术。3.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规定了“育种人免责”和“农民免责”制度。一般认为,育种者免责源于专利制度下的研究免责,而农民免责则是植物新品种制度特有的设计。我国立法将农民免责限定在农民对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自繁自用”。4.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方式,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中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如何进行品种特征、特性比对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而确定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核心在于应用该繁殖材料培育的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对此,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我国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条件是要求品种具有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司法实践进行对比时,要对被控侵权品种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比对,而非是对上述三性的比对。比对时,对具有特异性和不具有特异性的品种特征、特性项目均要进行比对,其中,具有特异性的品种特征、特性对于侵权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进行侵权比对的应该是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而非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当然,一般情况下,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也是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项目之一。

3.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一般指植物外观形态性状方面的特征、特性,而非植物品种的经济特征、特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将植物新品种在授权过程中进行三性测试过程中记载的品种的特征、特性,作为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比对。如本案中,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济南)分中心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间对“轮选987”普通小麦的品种特征、特性进行了测试,结果为:“1芽鞘色:1绿色;2幼苗习性:3半匍匐;3幼苗颜色:5绿色;4叶耳色:1绿(白)色;5抽穗期:7晚;……”。测试报告结论为:“测试品种具有特异性和一致性,特异性为:5抽穗期:7晚,5中;7茎叶蜡质:1无,5多;25护颖肩形状:4丘肩,3方肩”。上述测试结果的品种项目、描述和数据即为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同时,本案中,被控侵权的种子包装上也标注了“特征特性”:“该品种冬性,生育期258天,株高80厘米左右;拔节前生长缓慢,此后则生长迅速,两极分化快,分蘖成穗率高;穗层整齐、产量结构合理;抗白粉病和条锈病……”这种描述一般认为应是植物品种的经济特征、特性,不宜作为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侵权比对。

4.认定行为人销售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一般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其中田间观察观测一般是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观察观测,可以采取授权品种和被控侵权品种相邻种植的方式进行观测,也可以直接对被控侵权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田间观测,并与授权品种在授权过程中观测的特征、特性进行比对。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方法一般是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鉴定,并通过繁殖材料的基因指纹图谱的一致性推定植物品种的一致性。

三、如何认定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本案中,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主张其系自农户处收购后销售的,其仅是种子的包装加工者和销售者,不是生产者。对此,法院认为,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销售的种子产品上标注有“生产商名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等字样,明确向消费者表明了其作为种子生产者的身份,而且根据该标签上的标注,该小麦种子的产地为“北京顺义”,与其主张自北京市昌平区农户处收购种子的情况不符,故耘丰分公司主张涉案种子系自农户处收购、其不是种子生产者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系我国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四、如何确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顺鑫公司耘丰分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轮选987”普通小麦品种的繁殖材料,侵犯了中农良种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中农良种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参考被告生产、销售涉案种子侵权期间的销售价格、利润率,考虑到被告自认的侵权种子数量,以及其自认的种子来源地与其标注的产品来源不符等因素,参考原告主张的小麦种子生产成本、销售价格,以及授权许可培育繁殖材料的价格,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中农良种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为8万元。原告还主张被告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鉴于植物新品种权系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被告的涉案行为未侵害原告的人身性权益,故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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