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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超时效 亦能行使抵销权


1279 人阅读  日期:2009-09-13 20:42:30  作者/来源:法院报


案 情

张某于2000年10月因经营石材生意欠刘某货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刘某收执,言明在2001年5月底之前付清。到期后张某未还,刘某也一直未向其追讨。2003年11月,刘某从张某处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石材,结算时,刘某拿出张某的欠条要求抵销其中的5万元,张某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产生纠纷。2003年12月,刘某诉至法院。

裁 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刘某对自己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是可以和对方当事人张某的等额债权通知抵销的,无论是否过诉讼时效该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已届满时效的债权仅丧失胜诉权,双方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学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自然债。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其本质属性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行使权利。本案是一起同种类债权行使抵销权的案件。在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种类相同的情况下,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只需通知对方便生效。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抵销权并不属于请求权而是属于形成权,因此抵销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刘某行使的是债权抵销权,因此对刘某的债权抵销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后,已届满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不违反抵销权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法定抵销应符合以下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 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均已到期;4.双方债务性质适于抵消。从本案来看,刘某提出的债务抵销完全符合这四个要件,也就是完全符合法定抵销。

综上,在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种类相同的情况下,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只需通知对方便生效。由于当事人行使的是债权抵销权,而不是债权请求权,法律只有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没有债权抵销权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已过时效的债权在符合抵销构成要件时同样可以抵销。因此对刘某的债权抵销请求应予以支持。

(潘 强  钱 晟)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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