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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协:媒体应享有四项言论豁免权


1833 人阅读  日期:2009-10-30 09:30:37  作者/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中国记协在新闻侵权立法的建议稿中认为,四种情形下,媒体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消息具有权威性来源;报道特许发言;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传播行为。

然而,在全国人大最近一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中,新闻侵权立法未被采纳其中,中国记协的建议当然也未被采纳。

因质疑农夫山泉“每瓶水里有一分钱捐给水源地的孩子”的广告捐赠,10月22日,农夫山泉诉公益时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公益时报遭索赔名誉损失费500万元。

这只是中国每年发生的4000件新闻侵权案的一例。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新闻侵权与新闻自由的边界一直不甚明晰,新闻媒体常常进退失据。

正是为了改变这一困境,中国记协在日前形成了一份“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媒体侵权立法问题”的立法建议稿,全国人大的有关官员亦参与了讨论。但遗憾的是,10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侵权责任法三审稿时,并未将“新闻侵权”纳入其中。据一些立法官员透露,因为内部争议较大,立法机关不得不对民法学者与新闻界的热切呼吁做审慎处理。

媒体的言论豁免权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的团队对近年发生的800起媒体侵权案例进行了研究。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看着判决书,有时候就不自觉地笑起来了,法官想保护谁,想判谁侵权,常自创理由”。

她介绍,在我国,审理新闻侵权诉讼,法官可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名誉权案的司法解释,判断侵权的要件仅仅是看报道内容是否“基本真实”,“这就赋予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徐迅说。

徐迅认为,司法判案缺少共识的混乱状态在她研究的800个案例中随处可见。最严重的情况是,同一篇文章,在湖北打官司就胜了,在北京的就败了。

2001年间,山西岚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旺元诉报道“割上访者李律松舌头”侵权,11家媒体当了被告。虽然媒体有法医鉴定这样可靠的信息源,但媒体仍遭败诉。长期打新闻侵权官司的北京律师周泽认为,此案的判决证明该法官倾向于保护官员不受批评和监督,而不是保护媒体行使监督权,这对媒体的表达自由是巨大的损害。

直到2004年广州侨房公司起诉中国改革杂志社一案,司法实践才引入了“确信真实”原则。该案法官认为媒体在报道中引用企业的工作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内容,信息源是可靠的,应该享有言论豁免权。然而,“确信真实”仍然属于个别的司法判例,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很有限。

而由全国记协牵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撰写的这份立法建议稿,力图把“确信真实”这样的原则转化成立法。

“确信真实”在建议稿中的体现为两项言论豁免权:当报道的“消息具有权威性来源”或“报道特许发言”时,建议稿认为,媒体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权威性来源”指的是媒体引用政府机关的文件、报告,政府发言人的发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大政协会议上的言论等,即使有不真实成分,应免责。“特许发言”是对权威信息来源的补充,特指一些有特许权利新闻人物、权威机构的言论,比如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权威机构公布的档案,公民或法人在公开场合关于自己情况的陈述等。媒体引用他们的言论,即使有不真实的成分,也应免责。

这两条内容体现的“确信真实”原则,被各法治国家采信。只要符合“确信真实”,建议稿认为,媒体报道即使信息不能完全证明真实,而且含有诽谤之意,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立法建议稿还赋予媒体另外两项言论豁免权,即当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传播”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指的是应将评论中的事实和观点分开,观点的正确错误不构成侵权。据徐迅的统计,800起案例中,有85起案子的被告,认为自己是公正评论,不构成侵权,但法院的支持率仅为40%。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传播”条款,试图将前三条未纳入的言论豁免权一揽子纳入,尤其是想解决官员与“公共人物”之间关系的司法难题。

在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中,上海法官引入了“公共人物”概念,认为“公共人物”具有特殊义务,应该容忍媒体监督,容忍轻微伤害。然而,此案过去8年之久,“公共人物”在中国仍然局限于文体明星。在徐迅研究的800起案例中,官员起诉媒体的占12%左右,胜诉率是最高的。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法院没能把官员和普通人区别对待,无形中削弱了公民对官员进行监督、批评的宪法权利。

“媒体的言论自由边界需要法律来划定,它行使监督权和它的自律是需要靠法律和司法判决来指引。但你今天正着判,明天反着判,叫媒体怎么办?一方面媒体如履薄冰,生怕说错话侵权,一方面职业伦理缺失,报道流于低俗。”徐迅担忧。

在周泽看来,由于现有法律对言论自由的权利义务界限不清,导致很多政府机关、官员及普通民众,都习惯于搅浑水,通过诉讼阻击舆论监督。

“新闻侵权”何时写入法律

早在2007年4月,中国记协就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中国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10条建议厘清了关于“公共人物”、公正评论、连续报道等概念。因为没有上位法支持,没有被最高法采纳。

侵权责任法(草案)一审时,立法机关就对“新闻侵权”是否写进去有着热切的讨论。二审稿中,加入了“网络侵权”的条款,受到民法学者梁慧星的盛赞,也给了学界希望,既然网络可以作为侵权主体,新闻侵权的问题更应该重视。然而,三审稿中,“新闻侵权”字眼仍然难觅。

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有两方面的意见分歧太大。一方面意见认为新闻侵权没有特殊性,侵权责任法里的一般侵权条款就可以调整了,比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就适用新闻媒体。另一方面的意见认为加上这一条款有好处。人格权的保护和舆论监督两者要取得平衡,简单的人格权规定很难调整。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对学界的研究相当重视,关于新闻侵权的研讨会往往能看到这些官员的身影。然而“立法机关并不能起决定作用,这是国家的政策问题”,参与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解释。

据一位立法官员透露,有关新闻自由和个人的权利保护界限、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的区分,在国内都没有特别成熟的规则,不好加以规定。

杨立新说,我国没有新闻法,新闻自由的界限在哪里,一直没有明确界定。所以新闻侵权的立法,差不多可以代替新闻法起作用。这是学界特别渴望将这一条款写入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原因。

作为一位坚定地主张新闻侵权立法的学者,杨立新希望,即使草案三审后仍然未写入新闻侵权内容,他还寄望于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和民法总则的立法上作努力。因为厘清新闻自由和侵权行为的法律界限,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媒体出版自由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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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09:32:03 网友
[1楼]:
媒体是得有一定的言论豁免权,如果任何案件都需要完全证实了才能发,那要纪检部门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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