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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1490 人阅读  日期:2011-03-23 12:34:47  作者/来源:法院报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虚假诉讼,主要包括原告为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伪造虚假案情、虚假被告、虚假代理人提起诉讼,或原、被告恶意串通,被告为赢得经济利益,帮助原告取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引发虚假诉讼的现象,笔者提出以下规制建议:

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审查

在诉讼的启动条件上,民事诉讼立案时只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4个起诉要件进行书面审查,虚假诉讼行为人只要在诉前做好准备工作,就可以使案件进入审理程序。鉴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已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立案时应给予更高程度的注意,采取包括询问当事人等实质审查手段,将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

审理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虚假诉讼:

1.审查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法官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庭,若一方当事人系法人,则可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庭;对于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传唤当事人出庭。对于被告一方是自然人的,应核实其职业身份,并要求其本人陈述对被诉侵权行为的答辩意见;针对被告答辩意见中陈述的事实,进行详细询问;审查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对于本人不出庭,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法官应审查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对于发现疑点的,法官应警示委托代理人伪造代理手续、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中发现当事人通过伪造代理手续虚假诉讼,应撤销原判。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无论被告是否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原件,法官均应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原件,进行核对;对于证人证言,法官均应要求证人出庭并进行询问;对于原、被告不进行实质抗辩、自认的事实,法官应高度注意,限制自认规则的适用,不应轻易将自认事实作为审结案件的依据。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审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是否真实。

另外,法院一般不应允许虚假诉讼行为人撤回诉讼。若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法官应结合案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查审。若这种诉讼行为已在市场中造成了一定影响,如准许其撤诉,案件无实体结论,将可能使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原告起诉行为的不良影响。法官可裁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对责任人进行民事制裁。

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虚假诉讼裁判文书的权利

对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案件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未规定案外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这为行为人利用虚假诉讼实现某种利益提供了生存空间。对此,北京高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明确:“民事、行政案件的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调解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或变更该裁判、调解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的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及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此种规定为案外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明了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北京高院的规定有示范意义,可参照此种方式赋予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完善对虚假诉讼人的刑事处罚机制

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拘留和1万元或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外,法律并未就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相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巨大商业利益,即使对虚假诉讼人处以拘留和罚款,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虚假诉讼能否被认定为诈骗罪亦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取诉讼的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且数额巨大,依据刑法对这种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我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执照。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同时,刑法应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专门的罪名与刑事处罚。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需要及立法传统,制定适合于我国的规制虚假诉讼的刑事立法措施,改变刑事处罚薄弱的现状。

建立受害人赔偿制度

若相关诉讼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应允许受害的第三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增加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此种诉讼可列为侵权行为之诉,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是:在先诉讼的生效裁决已确认行为人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第三人受到损失;损失与虚假诉讼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实际费用以及其他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对涉及驰名商标的虚假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中所出现的虚假诉讼进行法律规制,有效防止虚假诉讼现象的出现,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姚建军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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