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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844 人阅读  日期:2008-06-15 15:11:12  作者/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介绍《条例》立法背景、解读主要内容,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9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为帮助广大网友更好的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落实情况,我们特别邀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话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两位嘉宾![09-2715:00]

[主持人]前期,有人提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大大增加用工成本,可能成为导致企业关闭、撤资的主要原因。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这次制定的实施条例是否统一考虑了劳资双方的利益?[09-2715:0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有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幅度增加,这是前一段时间争论集中的问题之一。[09-2715:01]

[邱小平]首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肯定会带来企业用工成本的增长,但增长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规定了一个下限,这些仅涉及到一部分劳动者,对用工成本的影响很有限。[09-2715:01]

[邱小平]为什么一些用人单位会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会带来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呢?这里面还有两个方面的情况需要具体的分析:一个是有一块成本客观会增加,但不是法律实施带来的。比如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劳动者的工资成本客观上会逐步增加。第二、过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成本,但是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很好的执行法律,就没有付出那块成本,现在对于用人单位执行法律规定要求更严格了,就必须要付出这块成本。比如用人单位反映最集中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这个按劳动法的要求是企业必须要支付的,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企业成本的增加。[09-2715:01]

[邱小平]对网友所提的实施条例是否统一考虑了劳资双方利益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在19号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法制办领导专门做了说明。在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依据三个原则,第一个是一致性原则,即实施条例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也就是下位法必须坚决的贯彻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第二是协调性原则,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比较注重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地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协调。[09-2715:02]

[邱小平]当然,在处理这几个关系时,不能违背前面讲的一致性原则,即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个是前提。[09-2715:02]

[邱小平]第三个原则是可操作性原则,这也是实施条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重点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做了必要的解析,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09-2715:03]

[主持人]据了解,在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这次《条例》对这个问题所做相应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09-2715:0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在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第87条规定了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有很多人提出来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了要支付赔偿金外,还要不要按照第47条规定再进行经济补偿。我们也考虑过,认为合法的解除或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给赔偿金是两条道上跑的。由于颁布实施之后,有人提出疑问,这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明确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支付赔偿金就不用再给经济补偿。[09-2715:04]

[主持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请问,政府方面是什么态度?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09-2715:04]

[芮立新]我国的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起步晚,发展快,人数多,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促进就业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劳务派遣用工中也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特别规定,实施条例又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考虑到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下一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作专题调研,制定规范劳务派遣的专门措施。[09-2715:05]

[芮立新]对于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投诉、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受理和处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09-2715:05]

[网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不能间断,还是可以间隔一段时间?如果是能够间隔一段时间,是间隔多长时间?[09-2715:06]

[邱小平]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主要还不在于间隔时间的长短,而是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维持了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存在,就是连续;如果劳动关系不存在,就不是连续。[09-2715:06]

[邱小平]对实践中少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规避行为,我觉得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一步深刻的理解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不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刻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义务,也没有这个必要。[09-2715:06]

[主持人]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据我们了解,目前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的状况并不理想,请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出台后,对执行不好的企业有什么强制措施,以保证企业职工休假权利的落实?[09-2715:07]

[芮立新]首先要说明一点,带薪年休假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实际上是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为了尽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权益,我们已经颁布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已经于9月18日公布。对网友提的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中已经考虑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09-2715:08]

[网友“计件员”]我所在的企业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我们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也完不成定额。可老板说,完不成定额就不给发工资,更别提加班费了。是不是实行计件制的就没有加班费一说了?[09-2715:08]

[邱小平]第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09-2715:08]

[邱小平]第二,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09-2715:09]

[网友“工作难”]我是公司的质量检查员,因为工作上的疏忽被公司以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等,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09-2715:09]

[芮立新]我想就这个网友所说的,立法当中也有人大代表和常委提出过,对“严重失职”等等这些词要有一些量的规定,但在法律当中是很难规定的,应该根据每一个案例来判断。比如说由于员工的失误造成了一万块钱的损失,如果对于年收入几千亿的大公司来说绝对不能说上是“严重失职”,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损失就比较大了,要根本具体的案例来判断。[09-2715:10]

[芮立新]用人单位认为员工造成的损害是否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首先由用人单位来判断并作出处理决定,但并不是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判断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就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来对此进行判断和认定。[09-2715:11]

[邱小平]我补充一句,用人单位判断也不是随意判断,首先要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可以预防在“严重失职”方面产生争议。因为企业千差万别,规模大小、技术装备水平等等因素各不相同,所以不可能通过立法制定适用各个用人单位的统一的标准,企业还是应该有一个自己相应的标准。[09-2715:11]

[网友]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可实际上也有一些劳动者他自己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说也不追究我们的责任。那么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合同的,我们是不是就真的可以免责了?[09-2715:12]

[邱小平]在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易产生劳动争议。为此,在这次的实施条例专门对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09-2715:12]

[邱小平]一是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09-2715:12]

[邱小平]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09-2715:13]

[网友]我单位招用了一批农民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眼看着这批人就要到退休年龄了,他们的劳动合同是否能终止?[09-2715:13]

[芮立新]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其他法定终止情形的,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09-2715:15]

[网友“服务生222”]单位与我在2006年3月签了一个五年期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支付5万元违约金。我近期想从原单位辞职出来,听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得因此约定违约金,但又听说原来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还继续有效,请问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想在2008年以后提前辞职,是否还要支付以前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09-2715:20]

[芮立新]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抵触部分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当无效。如果用刑法来做比较的话,在新的刑法公布之前,这种行为是持续性的行为在新刑法公布之前不认为是违法的,等到新的刑法出来之后认为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这个道理很简单。[09-2715:27]

[网友]《条例》规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起支付两倍工资,这条规定如何落实?有位网民,上班10个月了,单位也没说签合同,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09-2715:30]

[邱小平]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条例又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出现你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要求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支付两倍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09-2715:32]

[网友]如果公司和我签了1年合同,合同到期后,不辞退我,又不同我签,我该如何处理?[09-2715:35]

[邱小平]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是否继续在单位工作,如果已经不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在今年1月1日之后合同到期了,办理终止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终止合同的补偿金。[09-2715:35]

[邱小平]如果这位网友继续在这个公司工作,应该要求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09-2715:37]

[网友]请问试用期是否算在“用工”的范围内?比如有的企业有二个月甚至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是否还要支付我除第一个月外双倍工资?[09-2715:39]

[芮立新]我理解这个问题问的是,试用期是不是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规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限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办理。[09-27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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