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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肇事,公司连带担责


1579 人阅读  日期:2008-12-25 12:07:11  作者/来源:法院报


出租车疏忽大意剐伤行人

出租车公司被判连带赔偿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出租车剐伤行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法院除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外,还判决出租车司机赔偿受伤行人4.9万余元剩余损失,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6日,韩某驾驶出租车沿珠江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正在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马某。韩某躲闪不及,出租车右侧后视镜将马某剐倒,引发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韩某将马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做了断骨复位等手术。治疗过程中,马某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诊断为脑梗塞。

马某出院后,因协商医疗赔偿等事宜未果,为此将韩某、韩某所在出租车公司、韩某所投保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韩某认为马某在事发前就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等病症,因此马某应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另外,韩某认为自己的出租车车籍和营运证都属于出租车公司,自己仅是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因此不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法院另查明,韩某的出租车挂靠在被告出租车公司,运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同时,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应承担事故80%的责任,马某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马某共计5.8万元的损失。同时,鉴于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马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因此韩某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马某剩余5.3万余元损失中的4.9万余元。另外,韩某虽为实际车主,但被告出租公司确实向其收取了管理费,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向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次梅)

当事人说

原告:交通肇事就应赔偿

被告:不应承担额外费用

王次梅

原告马某诉称,2007年10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在珠江路某派出所南27米处,其由西向东穿过珠江路时,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的韩某因刹车不及时而将其撞倒,造成其受伤住院、支出医疗费数万元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洛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交警部门还查明,韩某驾驶的出租车挂靠在一家出租车公司,同时该出租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因多次索要赔偿未果,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韩某辩称,马某依据洛阳某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而提出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因是该鉴定程序违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马某提供的医药清单中,可以发现马某擅自使用昂贵药品,扩大了医疗费用,因此马某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费用。同时,马某在事故前就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因此这部分医疗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至于马某所称误工费,鉴于马某系退休工人,每月领取退休金,因此误工损失并不存在,被告不应赔偿。马某只是构成八级伤残,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轮椅等残疾器具费用。被告只是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因此马某的诉讼主体有误。

被告保险公司称其辩护意见与被告韩某的意见一致。被告出租车公司除了反对马某的最后一条辩护意见外,其余辩护意见与被告韩某的辩护意见一致。

连线法官

连带赔偿 一举三得

王次梅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张朕对判决思路予以了解答。

张朕说,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不允许个人经营出租车,个人要想进入这个行业,必须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第一种是出租车公司既持有车辆产权,又持有车辆营运权,个人只能承包车辆,其性质属于承包关系;第二种是出租公司持有营运权,个人和公司共同出资购置车辆,其性质属于融资租赁关系;第三种是公司持有营运权,车辆则由个人购买,其性质属于挂靠关系。

近年来,出租行业中最常见的案件,主要包括出租车私下转让、出租车肇事后的主体认定和责任认定、出租车保险合同的主体认定、出租司机工伤认定、出租车司机雇佣等等。而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挂靠经营模式下。

根据相关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必须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这样一来,出租车真正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就出现了不同。实践中,出租车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划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责任,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张朕说,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应由真正车主先行承担责任,再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处理有三个好处:一是加重真正车主的责任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让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赔偿可以得到保障;三是出租车所有人将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按照公司规定交纳管理费后,出租车公司确实存在收益,因此让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的做法,也体现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张朕还说,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事故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保险限额内的部分,无需区分肇事方和受害方的责任比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法院应根据肇事方和受害方之间的责任比例,判决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处理办法,既减少了重复诉讼的麻烦,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新闻链接

拒办旧车更新手续

出租公司打输官司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出租车权属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出租车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为由,判决被告出租车公司协助原告李某更新车辆营运手续。

原告李某原是一名下岗职工,为了生计,打算买个旧出租车拉活赚钱。2006年12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的哥王某,几经讨价还价后以1.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王某一辆还有一年多就要报废的夏利出租车。车款两清后,李某将车辆转让协议交给了挂靠的出租车公司,随后驾车继续营运。

2007年9月,出租车行将报废之际,李某获悉洛阳市政府为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鼓励出租车更新车辆,允许出租车公司以旧营运手续更新营运车辆。李某喜出望外,凑足钱款后到出租车公司办理更新手续时,却被告知原车主王某已经先行申请了更新手续,还缴纳了更新车辆的2000元订金。李某不服,找王某和出租车公司交涉,结果拖了6个多月仍然没有结果。一气之下,李某将王某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王某称其与李某、出租车公司之间曾就车辆报废后的遗留问题达成过口头协议,李某曾承诺车辆报废后放弃车辆经营权,王某补偿李某3000元。出租车公司则称车辆转让协议是王、李二人之间的协议,与其无关。

(王次梅)

拖延过户冒领油补

惹来官司白忙一场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领取出租车油料补助费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为原告张某办理出租车过户手续,并返还原告张某油料补助费8095元。

被告杨某于2007年初将自己的夏利出租车转让给章某。2007年7月,涉案出租车报废。同年9月,洛阳市政府允许出租车公司以报废车的营运手续更新车辆,杨、章二人因无力更新,找到原告张某后三人签订了协议:杨、章二人将出租手续转让给原告张某,由其更新车辆继续经营,杨、章二人帮助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支付5000元转让费后,出资10万元更新了一辆出租车,一直经营至今。

今年6月,有关部门决定对每辆出租车发放8095元油补后,一直没有协助张某办理出租车过户手续的杨某将油补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杨二人所签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既是涉案出租车的实际拥有者,也是实际支配者,同时当然也是涉案油补的所有者。张某要求杨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返还油补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王次梅)

案外聚焦

挂靠车辆五种责任形式

车辆挂靠,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出租车或货运业务,车主按时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都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名义交纳各种税费。

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法院判决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有五种处理结果:一是判决由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连带责任;二是判决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有限连带责任;三是判决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挂靠人无力赔付时先行垫付,即所谓的垫付责任;四是判决直接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直接赔偿责任;五是判决直接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豁免责任。上述分类主要是从处理结果上进行的分类。

同时,实务界普遍认为,处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如何担责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王次梅)

热点关注

交通事故17种责任形式

王次梅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同时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实践中,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都会在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间引发赔偿责任争议。法院审理结果和交管部门处理结果显示,目前的交通事故中,主要会产生下述17种责任形式:

1.肇事司机对事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肇事司机无力赔偿,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肇事司机系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而引发交通事故,则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所有,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而发生事故,则由车主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人、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承包人、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而擅自转包、转租或者借给第三者使用后发生事故,则承包人、承租人、第三人及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使用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而擅自用车时,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受益单位为被告,受益单位应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赔偿;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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