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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1524 人阅读  日期:2009-01-20 18:17:0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记者19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自2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届时它将与去年2月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一同构成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的体系。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2.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材料。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2.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 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 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 版)》中,“交通警察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四)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四、需要在业务系统中调整的内容

(一)在立案环节(最晚在理算环节),对“互碰自赔”案件加注“互碰自赔”标识,并记录事故对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准确统计互碰自赔数量、金额和所涉及的保险公司。

(二)对于加注“互碰自赔”标识的案件,允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本车损失。

(三)相关出险、赔付数据应及时上传车险信息平台。

各保险公司对于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应在结案后1日内上传相关案件。包括双方事故车辆号牌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责任划分、交强险赔款金额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上传相关的事故照片。

车险信息平台对于上传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对于无法比对的数据或比对发现不符的数据应向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提示。

涉案车辆中有异地车辆的,信息平台向涉案保险公司在出险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提示。

五、注意事项

1.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利用车险信息平台等手段做好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2.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适用《本办法》,同时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3.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细化制定统一的“互碰自赔案件”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应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

4.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互碰自赔”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定损标准争议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能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5.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例如:对于事故双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形、对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情形。具体操作细则由当地保险行业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制定。

6.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探索,客户就近查勘并定损,保险公司之间认可定损标准,理赔资料共享等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问答

一、什么是“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保险行业在今年2月推出“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和“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等的基础上,为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功能和作用而联合推出的又一项全国性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

二、 “互碰自赔”方便在哪儿?

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

节省时间,不再往返各方保险公司;

只付自车,不再互相结付对方费用;

自主索赔,不再看对方和他人脸色。

举例:甲乙两车相撞,都有交强险,甲投保A保险公司,乙投保B保险公司。都有责任、只有车损、损失都不超2000元。

   互碰自赔前 互碰自赔后 
查勘定损   双方约时间,在都可以的时间内  自己的时间自己来作主
 甲、乙先共同到A公司查勘定损  甲到A公司查勘定损
 甲、乙再共同到B公司查勘定损  乙到B公司查勘定损
 修理车辆和索赔  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自车修理费用  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自车修理费用
 甲、乙相互结清费用,交换修车发票  甲、乙直接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
 再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  

三、什么情况可以“互碰自赔”?

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了。

1.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有交强险(还未到期)两车或多车互碰;

2.仅有不超2000元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000元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3.都有责任: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均可)。

4.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温馨提示: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四、如何“互碰自赔” ?

1.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处理

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3.查勘、定损

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4.索赔

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提交的索赔单证有: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五、使用“互碰自赔”需要注意哪些?

1.及时报案

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报案时请注意:

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

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

2.遵守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

应由交通警察处理的要向交通警察报案;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如实、详细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注意记录并核对事故对方的车辆号牌号码、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或保单号等信息。

温馨提示:

(1)《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2)可以通过风挡玻璃右上角黏贴的“强制保险标志”查看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以及保险有效期。

3.特殊情况及时报警

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没有有效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六、为什么当事人“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

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保险行业先期已经推出了“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无责代赔,即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全责方车损,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无责代赔”的实行,不仅省去了无责方在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还要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而且也减少了全责方往返无责方保险公司的路途之苦。

而“互碰自赔”是在“无责代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双方事故中的各方均有责的事故进一步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的升级版服务模式。

七、如果当事人双方难以判断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怎么办?

1.就近查勘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2.一方保险公司认定,其他公司无条件认可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3.行业集中定损的,共同到就近定损中心查勘定损

出险地建立了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可以方便事故的处理。

八、互碰自赔实施后,如何防范个别不法人员钻空子骗赔?

保险行业在为客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将加强骗赔风险的防范,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信息共享、比对校验

保险公司将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的相关出险、赔付数据及时上传到行业共享的交强险信息平台。包括双方事故车辆号牌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责任划分、交强险赔款金额等。交强险信息平台对于上传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对于无法比对的数据或比对发现不符的数据会向保险公司进行提示。

2.查验痕迹、重点复勘

为了保护诚信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不法分子虚构保险事故骗赔,保险公司将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将对各方车辆进行复勘,核实事故情况。

3.联合公检法,严打骗赔者

保险行业会联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伪造现场、虚构事故的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为什么互碰自赔的金额要限制在2000元以内?

1.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2000元;

2.交强险强制保,上路行驶的车辆都要有;而商业车险自主保,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一定都有商业险。因此超过2000元的损失不好“自赔”;

3.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商业车险按照“按责赔偿”方式,两种赔偿方式不同,商业车险不好“自赔”。

“互碰自赔”是建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基础上的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首先,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采用的是“无过错”的赔偿方式;商业保险是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进行补偿,是“按责赔偿”的方式。其次,各地商业车险的投保率相差很大,难以在全国“一刀切”。

但是对于商业车险投保率较高的地区,鼓励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

十、被保险机动车异地出险(北京投保的车辆在河北出险。)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适用。

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例如,北京投保的车辆开到河北,与一河北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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