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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是多少


6615 人阅读  日期:2008-09-14 10:05:24  作者/来源: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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