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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与普通拍卖的区别


1662 人阅读  日期:2009-01-26 10:30:12  作者/来源:何震达


第一,委托人不同。普通拍卖的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强制拍卖的委托人是法院,法院依法行使财产的处分权甚至占有权。

第二,效力不同。普通拍卖是基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自由处分权,强制拍卖是财产所有人同意不同意法院都可以拍卖。

第三,拍卖目的不同。普通拍卖的目的,是所有权人为实现标的物的最大兑价而进行的,保留价由所有权人设定,在拍卖前可以随时撤回拍卖。强制拍卖的目的,是法院偿付被执行人的判决义务,保留价一般由法院根据评估价及案情确定,不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撤回拍卖。

第四,法律关系不同。普通拍卖是所有权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成交形成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的买卖法律关系。强制拍卖成交后形成法院与买受人之间的执行法律关系。

第五,前置程序不同。普通拍卖只需要所有权人的委托即可,而强制拍卖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经依法评估,由竞买人当场公开竞价而卖与出价最高的人,以所得款项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司法程序和活动。

第六,拍卖性质不同。普通拍卖属特殊的买卖行为,是私权力自由处分民事行为;强制拍卖属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公权力强制措施。

第七,法律依据不同。普通拍卖依据的是拍卖法,强制拍卖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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