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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答辩不属于行使发表权


1330 人阅读  日期:2010-03-18 18:53:05  作者/来源:法院报


裁判要旨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学位论文作者为获得学位进行答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发表行为(即公开行为)。

【案情】

1984年4月2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知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已通过的自然科学类学位论文,寄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简称中信所)国内文献馆。2003年12月22日,中信所委托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开发《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信所向万方公司无偿出借学位论文馆藏印刷样本。2005年9月26日,中山大学与中信所签订的共建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约定:中山大学同意汇集其学位论文,提交中信所进行电子化处理,加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网络传播;中信所向中山大学支付报酬。

欧阳钢锋系中山大学物理化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其创作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催促精馏体系表面性质研究》被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万方公司销售了《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利用IP限制登录的方式提供陕西师范大学使用,而陕西师范大学系统服务器仅在其局域网内提供信息服务,服务范围为学校局域网内所有用户,在学校网络IP范围以外,不能浏览、下载学位论文。

欧阳钢锋认为万方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公开传播、销售学位论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方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1800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方公司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以出售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属于商业使用;而欧阳钢锋并未许可所在学校将其论文制作为数据库进行营利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万方公司侵犯了欧阳钢锋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因万方公司已将争讼之论文进行了有效删除,欧阳钢锋请求停止侵权的诉求已经实现,法院无需在判决主文中涉及;由于万方公司侵害了欧阳钢锋的作品发表权,欧阳钢锋请求赔礼道歉,应予支持;鉴于万方公司获利、欧阳钢锋受损的数额均难以确定,考虑到作品的类型、服务对象、作品的使用范围、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及创作学位论文的目的、本行业对学位论文许可费标准等因素,法院可酌情确定包括合理的调查费在内的赔偿数额。

2009年5月26日,西安中院判决:万方公司向欧阳钢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500元;驳回欧阳钢锋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学位论文属于作品的范畴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首先作品要有特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思想、理论、概念、感情、构想、情节、人物形象等内容,简言之,作品应当具备特定的思想内容。其次作品要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特定的内容为作品的实质要件,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则为作品的形式要件。本案中,欧阳钢锋创作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催促精馏体系表面性质研究》具有独创性,表现了作者的构思,具有表达性,并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具有可复制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二、学位论文答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发表行为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最基础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由此规定说明:是否行使发表权,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愿,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作品,否则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法律意义上的发表行为即是公开行为,是作者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的人公开自己的作品,使之在较多的人中间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其中,“不特定的人”是指对作者没有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的人;“公开”就是不特定人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得知作品及其内容,公开不以公众已经知晓为条件。只要将作品置于向无保密义务的不特定人开放就是发表,发表是一种事实行为,具有“一次使用性”的特点,作品只要发表,该权利即告消灭,故而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发表后,任何人都不可能再行使对该作品的发表权,也不可能再侵犯该作品的发表权。

具体到本案中,论文作者创作学位论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学位,而获得学位必须经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评审、公布评审结果、授予学位等法定程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但这种公开是针对特定人的公开,且论文作者在学位答辩中通常并不公开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故应当认为学位论文的答辩行为不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发表行为。

三、万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万方公司的过失在于因疏忽大意,未严格审核欧阳钢锋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是否具有处分该学位论文著作权的权利;尽管万方公司制作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使用于用户内部局域网,但万方公司是以出售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其行为属于商业使用,构成侵犯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是否侵犯其中的发表权,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如前所述,因欧阳钢锋并未对其论文行使发表权,且万方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诉争论文已公开发表的事实,因此,万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欧阳钢锋请求万方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案号:(2009)西民四初字第46号

案例编写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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