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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合理费用替代停止侵权的运用


1312 人阅读  日期:2013-11-17 08:54:42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是原则。但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应允许按照利益平衡原则,通过以支付合理费用替代停止侵权的方式例外处理。

案情

2011年7月22日,香港奥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云锦霞裳(AY6856-02-20101)》美术作品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该作品于2010年8月9日在中国香港首次发表。同年8月10日,香港奥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将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原告广东省深圳市奥雅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奥雅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行使,期限10年,许可使用费25万元。

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公司)未经许可,在市场上购买表现“云锦霞裳”美术作品的墙纸,并在其承接的上海市西康路九八九弄的一新建楼盘之装修工程中使用。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对“云锦霞裳”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94.4万元。

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抗辩称,原告不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证明该主张,被告向法院提交了经涉外公证认证的西班牙网站www.decoestilo.com、www.alhambraint.com的相关网页,以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已于2009年3月在西班牙某装饰产品生产厂商的产品中被使用并公开销售。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香港奥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对“云锦霞裳”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提交的西班牙网站上的内容,不足以否定原告享有的上述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市场上购买表现“云锦霞裳”美术作品的墙纸,并在其承接的装修工程中使用,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之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范围、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因涉案楼盘已开始向公众销售,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将会影响广大小区业主的利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法院在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时,已考虑到应使原告获得有效的赔偿救济,在能够弥补原告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6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以支付合理费用替代停止侵权的典型案例。与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相比,本案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是,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但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而是判令被告以支付合理费用的方式替代停止侵权。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只能由著作权人行使,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又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特定的案件中,当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通常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就本案而言,被告是一家大型装修公司,其在市场上购买了表现“云锦霞裳”美术作品的墙纸,并在其承接的装修工程中使用,因为被告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云锦霞裳”美术作品的复制件,故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诉请,责令被告停止侵权。但本案判决并未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而是以“支付合理费用替代停止侵权的方式”处理了本案,而这种判决结果似乎与上述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法的基本原理不符,出现了“例外”现象。但这种例外判决恰恰是本案的精彩之处,这体现了办案法官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判案的智慧。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亦应遵循该原则。鉴于此,保持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法官在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应领悟并且能够准确适用该规则。

就本案而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市场上购买表现“云锦霞裳”美术作品的墙纸,并在其承接的装修工程中使用。涉案楼盘作为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已开始向公众销售,如本案法官对此案件事实视而不见,简单机械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这意味着要拆除已经装修好的室内墙纸工程,将会影响广大小区业主的利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原告而言,这种处理结果亦未使其获得任何利益;对被告而言,其可能面临被广大业主或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装修违约的不利后果。但通过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替代停止侵权的方式进行判案,就可兼顾原告、被告的个人利益和广大小区业主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三者均受益。

基于上述利益平衡的考量,办案法官没有机械教条地执行法律,而是智慧地运用“支付合理费用替代停止侵权的方式”处理本案,在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被告不停止侵权之例外”因素。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赔偿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因侵害原告著作权所应支付的赔偿金;二是被告不停止侵权所应向原告支付的替代补偿金。

本案案号:(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81号,(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90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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