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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


1280 人阅读  日期:2009-08-07 08:25:08  作者/来源:法院报


裁判要旨

“多因一果”导致损害的,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案情

2007年3月19日,四川省米易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以下简称米易公路段)将甸渡路米易段5Km—47Km+200m的砼路面严重破碎板恢复工程发包给程宽其承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将该段破碎砼板挖起,堆放于施工坑的四周,并在来车方向放置了一块砼板,涂抹上油漆,设置为红白警示带。2007年4月5日晚11时许,任俊冬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因车速过快,碰撞到该施工路段右侧堆放的破碎砼板,驶入施工坑内,致使任俊冬受伤、摩托车受损。原告任俊冬起诉,要求被告程宽其和米易公路段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73435元。

裁判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多因一果”行为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造成结果的实质上只是一个原因,其他原因只是为此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一定的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故对间接结合的数个行为的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不符合利益平衡的价值观。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各侵权行为人间虽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毕竟彼此间接结合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因此有必要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本案中,原告任俊冬系酒后无证驾车,并且在任俊冬途经程宽其的施工路段时,应当对路面情况有所注意和预判,却未保持安全车速,降低行驶速度,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参照国家标准[GB5768——1999(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号修改单)提示附录中的《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程宽其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该规定,不能认为其已经尽了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米易公路段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程宽其修建,存在选任承揽人的过失,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这两个间接原因只是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一定的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任俊冬酒后无证驾车才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原告任俊冬自身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应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由程宽其、米易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共同赔偿任俊冬医疗等费用计67384元的15%,即10107.6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案号为:(2008)米易民初字第266号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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