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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安全拷问城市管理


1149 人阅读  日期:2009-10-21 09:21:23  作者/来源:法院报


问题井盖造成车辆侧翻受损

法院判令排水集团承担赔偿

本报讯吉普车正常行驶轧到了马路上的井盖,井盖滑离井口,导致车轮失控,车辆侧翻受损。交通部门认定,车辆侧翻非驾驶员责任。后市政管理委员会确认此事故是因井盖与井身不配套造成,于是车主将市政管委、北京城市排水集团公司、北京市路政局以及自来水集团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但哪家单位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谁来为车辆的修理费用“买单”?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排水集团赔偿车主常先生车辆修理费近万元。

常先生起诉称,2008年8月11日晚8时许,他驾车在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辅路上正常行驶,一个井盖受轧跳起滑离,导致他的吉普车车轮失控,侧翻在马路绿化带上,造成车辆损坏。现场经交通支队认定非驾驶员责任。后朝阳区市政管委确认事故是因井盖与井身不配套造成。事后,关于他车辆损失一事一直没有相关单位承担责任。他认为朝阳区市政管委、排水集团、北京市路政局、自来水集团公司均对井盖有管理的责任,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9855元。

对于常先生的诉讼请求,自来水集团公司认为,他们单位对井盖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井盖是一个商品,可以通过买卖获得。经过调查确认,发生事故的井盖是一口污水井,不是自来水井,他们公司不是管理单位,不同意常先生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市政管委认为,对市政设施有管理义务的是市政工程部门,本单位对城市主干道上的市政设施没有管理责任,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所有人,自己是行政监管单位,不是民事主体上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

北京市路政局认为,根据相关的政府规章,本单位对公路的井盖负责管理,对城市道路上的市政设施,应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自己无管理责任。

排水集团认为,争议的管线是否为排污管线并不清楚,经查询,并非本公司所管理,可能是开发商代建的管线,但并没有向排水集团移交。常先生应在查清所涉井盖的产权单位后,向该井盖的产权单位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导致常先生车辆侧翻的原因是:该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左前车轮与道路上井盖相接触,井盖滑离井口,左后轮撞击井口爆胎,车辆失控后侧翻,致使车辆损坏。8月15日,朝阳区市政管委召开联席会议,确认了导致常先生车辆侧翻的水井为污水井,常先生出示的图片证据显示,滑离井口的井盖上标注“北京市自来水公司”的字样。后常先生将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厂修理,修理费9855元。

法院认为,《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雨箅,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井盖、雨箅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检查井的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井盖属于检查井的附属设施,造成常先生车辆侧翻的检查井经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以及联席会议纪要确认,属于建设在朝阳区广渠路城市道路上的污水井。而对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属于排水集团的职责范围。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污水管线检查井的权属单位应首先确定为排水集团所有。而污水管是否由开发商代建或是否产权交接,并不能免除排水集团的相应责任。

排水集团缺乏对公共场所上污水井的井盖进行必要的管理,以致井盖滑离造成常先生的车辆侧翻,应由排水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连线法官

涉案井盖属于城市污水排放管网附属设施

本案主审法官张军告诉记者,在二审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涉及的井盖是否属于排水集团所有或维护管理。根据朝阳区市政管委的会议纪要,可以确定本案涉及的井盖为污水管网检查井的井盖,该井盖属于污水排放管网的附属设施。

排水集团作为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其具有对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责任,本案所涉井盖位于城市道路内,该范围应当属于排水集团的管理范围,虽然排水集团否认该井盖属于其所有或维护管理,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排水设施属于其他单位所有或维护管理。

在排水集团不能提供证明该井盖不属于其所有或维护管理的情况下,根据该井盖的用途,按照《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中关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排水集团对该井盖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并无不妥,据此判决由排水集团向常先生赔偿相应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排水集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观察

井盖虽小安全事大

近年来,井盖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井盖危害公众安全的报道频见报端,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井盖安全管理问题日趋突出。

究其原因,井盖常常处于马路、甬道、生活小区等车辆行驶、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段,线长面广,容易失窃。据调查,一个井盖卖给废品收购站,约为40多元。这成为窃贼们热衷于此的最好理由,一旦出现井盖质量问题或井盖丢失,行人或者驾车者往往始料不及,尤其是在晚上,很容易受伤,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而且很多地方井盖多头管理,权属不清,一旦井盖出现破损或被盗,常常不能及时更换或补缺,也使得井盖得不到很好维护,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为此,人们想尽了各种办法,解决井盖问题。

首先是防盗,几年来,经多方努力,国内已有近200项通过各级鉴定的井盖防盗成果,其中有几十项系复合材料井盖,有100多项系井盖防盗装置。井盖被盗主要发生在铸铁井盖上,不法分子主要看中了金属井盖的回收价值,加之不法回收站联合销赃,使得井盖被盗屡禁不止。基于这个原因人们尝试用非金属材料制造井盖,如钢纤维水泥井盖、高分子复合材料井盖、菱镁井盖等,这也是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据报道,浙江省建设厅决定:2005年浙江省各主要城市的所有小区道路、次要道路全面推广复合材料新型井盖。这种井盖没有回收价值,对于以偷井盖卖钱的小偷而言,没有任何吸引力。所以,此举可以从根本上改变铸铁井盖不断被盗的现象。非金属井盖不具备回收价值,确实起到了防盗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非金属井盖的强度和材料对自然环境的适应,还有待验证。这就使得非金属井盖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还有就是在现有井盖加装防盗装置。在武汉等一些地方,就是给井盖上了锁,加强对井盖的安全管理,加大打击盗窃及收购井盖的行为。

其次,针对井盖损坏、丢失后,不能及时找到主管部门更换的问题,除了加强管理和部门协调,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沈阳市已为22万个井盖建立了电子“户口”,每个井盖所在的街路、位置、权属部门、形状、规格等,可随时查阅。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沈阳市开始陆续将街路上的窨雨井井盖更换成球墨防盗井盖。这种井盖可以上锁、不怕丢失,还可以避免跳井现象。哈尔滨市则在尝试推广“检查井二次防护装置”,这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装置,设置在检查井井盖下方,如出现井盖被盗、移位、破损,二次防护装置便对行人起了保护作用。据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该装置抗压强度大,人、车等可以在上面安全通过。该装置具有防腐、防锈功能,不易破损。另外由于该装置不具有回收价值,因此可避免被盗而形成事故隐患。

新闻纵深

井盖管理期待有效协调

走在街头,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大大小小、形状各异、规格不同、材质不同的井盖。这些井盖有的在人行道上,有的在车行道上,分布也不统一。短短的一条道路上,井盖竟达数十个,而且看上去,缺乏规划,一步的距离就有几个井盖连着。

在上海举行的国际赛车街道赛上曾出现过惊险的一幕:赛道上一个井盖翘起,致使飞奔的赛车连环碰撞,比赛因此中断4个小时。实际上,即使普通的行车也会受到井盖的威胁,为此,“轧井盖”竟然成了驾照考试中的一个重要项目。

出现井盖遗失或损坏,常常造成“都市陷阱”。谁该对此负责呢?据北京市政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来看似简单的井盖居然牵扯到十几家产权单位,市政管网分别由18个管理单位负责,它们掌管着北京路面上60多万个井盖。这么多井盖既没有统一的形式,也没有相对统一的位置;而与井盖相关的地下18条市政管道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各个部门一向“自扫门前雪”。

因为管线的性质不同,井盖的大小也随之不同。设置在人行步道上的路灯管线、交通信号的管线相对比较浅,所用的井盖也比较小;一般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燃气管线、供电局电缆、电信管线、园林绿化上水等管线深度要深于人行步道上的管线,其井盖也要相对大一些;设置在机动车道上的上水、污水、电力管道差不多是最深的,井盖也是最结实最大的。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井盖管理工作实行“产权单位负责制”。井盖的产权单位依据法规对所辖的井盖设施负有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的责任;道路管理机关对所辖道路范围内的井盖设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城市井盖和地下管线的如此现状所造成的问题显而易见,人们经常看到,一条道路,这几天这个部门挖开铺线,过几天那个部门挖开铺管道,挖路者“你方唱罢我登场”。而“接力赛”的最终结果往往是一条新路,最后被弄得坑坑洼洼。有关人士认为,其原因在于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井盖设置缺乏统一规划,以致随处可见杂乱无章的井盖。如果各部门能相互协调,同一类型的管线实行同沟同井,不但能减少马路割据战,还能节约资金投入。

以电信管线为例,如果各部门之间有协调,就会减少资金的投入。挖一次沟,埋一次多孔电缆是一种投入;分别挖几次沟,每次埋几孔电缆,也是一种投入,孰省孰费,其中的经济账显而易见。有效地综合协调可以减少一些盲目的“马路拉锁”现象,利大于弊。专家还指出,部门有效协调还可解决信息资源共享的问题,避免再出现燃气施工破坏电缆等现象。

据专家介绍,在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城市地下管网都是由一个政府部门统一管理负责,没有中间那么多的管理单位,城市的地下管网管理不但有条不紊,井盖分布也力求科学,而且井盖一般都颇有艺术特色。专家指出,我国井盖的散乱现状与目前的经济发展程度有关。实际上,许多城市井盖管理的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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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残缺致翻车出租车司机获赔

一辆出租车行驶中遭路中井盖“暗算”,车轮轧在有残缺的井盖上造成车翻人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这一事实,判决被告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出租车司机王师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

事发当日上午,出租车司机王师傅驾驶出租车在卫国道上行驶时,突然遇到紧急情况,前轮轧在一个有残缺的井盖上,王师傅驾驶的出租车顿时偏离轨道,翻倒在路旁,王师傅也被撞得头破血流,身体多处受伤。所幸当时出租车没有载客,未造成更大损失。王师傅为此花费医疗费共计7900余元。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并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理了现场。经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王师傅的出租车损失为4420元。王师傅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施救作业费1600元、存车费150元、医疗费7980元等费用总计2万余元。庭审中,被告第一市政公路工程公司辩称之所以发生事故,与原告未尽注意义务,车速、车况均存在问题等有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了因被告施工的井盖设施有残缺,导致了原告车翻人伤的事实。被告虽对原告的车速、车况等情况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被告负有赔偿义务,故依法判令被告第一市政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井盖乱放致人残施工单位担责任

在道路施工时将挖开的水泥井盖随意乱放,结果造成车翻人伤的严重后果。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施工单位赔偿受害人万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另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

4月30日,施工单位道县自来水公司在城区主要道路——国道207线道州北路教师公寓路段施工时,将公路上一水泥盖板掀开堆置在公路上,施工后既未将盖板和沟道恢复原状,又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当晚8时,万某骑两轮摩托车途经施工现场时,撞上了堆置在公路上的水泥盖板,造成车翻人伤的后果。万某的伤势经道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颈部粉碎性骨折、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万某多次找自来水公司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遂将其告上法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道县自来水公司在城区主要道路上施工,既未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也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万某骑摩托车撞上堆置在路上的水泥盖板,造成翻车事故致残,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井盖下沉摔残人排水公司被判赔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给排水公司因管理不善,没有及时发现一处井盖下沉的情况,导致雨天行人滑落致残,为此被判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2008年7月的一天,因天降大雨,路面积水,骑着电动自行车绕行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王某,由于前轮跌入窨井内,发生其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当日大雨后路面积水严重,井盖及外圈嵌入窨井的原因无法查证;王某绕行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为并无不当;本起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窨井系给排水公司用于检查、维修自来水的阀门井,井盖系高分子材料制成,事发时井盖下沉。

王某入院治疗,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获解决,2008年9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涉案窨井的所有者给排水公司,事发道路的行政管理者交通局,以及路面管理维护者公路管理处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构筑物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告因井盖下沉导致受伤发生损害,给排水公司是涉案窨井的所有人,与窨井存在支配关系,故给排水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涉案窨井的功能与道路通行安全无涉,因此不应属于道路附属设施;相关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因管线及检查井(孔)等设施质量、缺损、移位、下沉等情况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应当由所有权人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给排水公司有关“交通局将窨井纳入道路路面,致使阀门井遭受非正常过往车辆反复碾轧,进而形成安全隐患”的辩解,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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