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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相关人也享有原告资格


1297 人阅读  日期:2009-03-20 10:51:10  作者/来源:法院报


裁判要旨

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身权益和公众权益将会受到侵害时,可获得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地位。

■案情

2008年7月,河南省内乡县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的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时,发现内乡县西庙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境内的庙刘、庙乍10千伏线路下有几家农户正在施工建房,随即分别向几家农户和乡政府下发了《安全隐患通知书》。7月10日,乡政府知情后也通知几家建房户立即停止违章建设,并限期6个月进行改正。电业局认为乡政府通知几家违章建筑户限期改正的期限过长;同时,鉴于乡政府在接到《安全隐患通知书》后的2个月时间内,仍然没有对违章建筑户进行处罚,致使庙刘、庙乍10千伏线路下的违章建筑物逐步形成,且建筑物顶端距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1米左右,处于高度危险区内,存在安全隐患。于是,电业局于2008年10月20日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责令违章建筑户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物的决定。

■裁判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神圣不可侵犯。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5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建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案中,电业局发现乡政府境内有村民违章建筑住宅,且违章建筑距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1米左右,很可能造成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其要求乡政府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违章建设的行为是正确的,也即乡政府对辖区内严重违反规划的违章建筑具有作出限期拆除的法定职责。而乡政府在接到电业局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后,通知违章户限期6个月进行改正的期限不仅过长,且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对违章建筑户已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其行为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电业局要求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责令违章建筑户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的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乡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庙刘、庙乍10千伏线下的违章建筑依法作出处理。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中,电业局并非乡政府不作为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之所以享有诉权,原因如下:

首先,我国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一般认为只有狭义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即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相对人已不仅仅是指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还包括行政相关人,即还包括除狭义的行政相对人之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现行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电业局对乡政府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一是电业局参与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乡政府在接到《安全隐患通知书》后的2个月时间内,没有对违章建筑户进行处罚,致使10千伏线路下的违章建筑物已经形成并存在安全隐患,且该隐患与电业局的法定管理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即相关关系。特别是近年来,大量的人身触电伤亡案件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也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安全警示。同时,电力设施还涉及公众利益;且行政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电业局参与本案的诉讼与乡政府的不作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电业局是具备法定资格的企业法人,其对10千伏线路下的违章建筑户进行规范性的管理,符合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即电业局参与行政管理活动是法定的。三是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乡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农村违章建筑户进行处罚,也即乡政府对辖区内的违章建筑户进行处罚,有相应的部门行政法进行确认。因此,本案电业局可以成为乡政府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适格原告,系乡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本案案号为:[2008]内法行初字第013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杨慧文  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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