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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利益衡量


1240 人阅读  日期:2013-11-29 14:14:05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定合法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维护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司法权不应过多干预。

案情

原告汪某原系河南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生。2011年12月17日,原告在参加CET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携带通讯设备电子橡皮入场,考试即将结束时,其将电子橡皮拿出,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没收。2012年3月15日,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汪某等三名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同年4月9日,河南科技大学作出了编号为教(违)11069号处分决定书。汪某向河南科技大学申诉委员会进行了申诉,申诉委员会维持了处分决定书。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分决定并恢复其学籍。

裁判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汪某在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携带电子橡皮进入考场,并在考试即将结束时拿出使用,被监考老师发现,属于携带通讯设备作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河南科技大学对汪某的处分进行了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河南科技大学作出的教(违)11069号处分决定书。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的处理是否过重,是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还是学校的管理权。法院认为,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定合法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维护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司法权不应过多干预。

第一,关于主体。河南科技大学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等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河南科技大学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二,关于事实和程序。原告汪某在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携带电子橡皮进入考场,并在考试即将结束时拿出使用,被监考老师发现,属于携带通讯设备作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河南科技大学对汪某的处分进行了审批,经校长会议研究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第三,关于是否处理过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加强2011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均指出,对CET考试中的违规作弊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决不能容忍,要进行防范和打击。河南省教育厅要求加强对替考和利用高科技通信工具作弊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加大对考风考纪的巡视检查力度,坚决防止和打击有组织的集体作弊行为。在考试前,河南科技大学亦通过网站发布“温馨提示”,告知学生如利用高科技通讯工具作弊会开除学籍。在此背景下,原告在考试前仍购买电子通讯设备并在考试中应用,说明其作弊有预谋,其行为性质严重,对其应当予以开除学籍,以维持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考试秩序。原告提出的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案号:(2012)洛龙行初字第32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顺渠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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