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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否应撤销


1307 人阅读  日期:2011-10-19 10:43:45  作者/来源:法院报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条件、方式、步骤等规范的总称。法院有权对依无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反该类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而法院对依有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仅有权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程序严重不当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有权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所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撤销呢?笔者认为,行政程序种类繁多,其性质、作用、根据各异,因而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将所有程序不合法或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概予以撤销,在实践中也会造成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对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需要结合程序的不同性质及其后果来具体分析。主要程序直接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与程序公正性关系密切,对于违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申请撤销;次要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不具有决定性影响,对相对人权益影响也较小,违反次要程序,不必一律宣告无效,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对程序违法也属违法的认识以及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并非一开始人们就达到这一水平,它经历了一个过程,而且行政程序的设计也应保留各不同行政机关根据职能特点选择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必须认识到,行政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负有实现宪法和行政法价值的任务,因而立法者设计行政程序裁量空间时应受宪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目前的中国属于实行行政法治的初级阶段,所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是一种成文的严格的有限的责任,而不应该是模糊的、过于苛刻的、难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以撤销为原则,以不撤销为例外。因为如果保护行政机关可以坚持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将造成很明显的不利,因为人民法院应坚持原则,予以撤销。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考虑不撤销,即撤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至于这种“重大危害”的存在与否不是由行政机关任意辩解的,而是由法院根据客观标准作出判断,并且有充分的理由加以说明。

吴 凤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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