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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要求查处受理民告官案律师


1746 人阅读  日期:2008-11-19 07:56:15  作者/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司法局竟阻止律师办理行政案

□本报记者 孔令泉 发自浙江新昌

2月28日,浙江宁波律师袁裕来收到宁波市司法局一份投诉律师案件处理的告知书:袁裕来、徐利平律师尚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这是浙江省新昌县司法局阻击袁裕来办案的结果。

2007年12月29日,新昌县司法局以文件的形式,向浙江省司法厅递交了一份《关于“要求查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袁裕来、徐利平违法违规办案”的报告》,理由是袁、徐两律师违规办案,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司法厅指令宁波市司法局办理。尽管“尚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但这一事件在浙江律师界引起较大震动。

新昌县司法局为何阻击律师办案?司法局是否有权对律师进行查处呢?

政府认为律师“刮起了民告官的风暴”

给袁裕来引来“查处之祸”的是他代理的新昌4起“民告官”案件。

有千余年历史的新昌县,如今是全国百强县。然而,近年来新昌县在飞速发展中,土地纠纷不断,使得村民上访不息。不过,在袁裕来到来之前,这里的行政诉讼案件寥寥无几。

新昌县大市聚镇有个石板桥村,2002年1月,该村60亩土地被一家开发商征用。到了2005年,村民们才获悉,征收土地需要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由于村民们没看到批文,他们便开始投诉和上访。

当年3月1日新昌县国土局信访答复称,60亩土地中有45亩未经批准征收。处理意见是,在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手续之前仍由大市聚政府负责管理,并组织耕地。

村民们对这样的答复不满,一改过去的投诉和上访方式,决定走法律途径。于是找到了被业内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的袁裕来律师。

袁裕来办理过无数起“民告官”案件,“温州82名养殖户告赢环保总局案”“奉化12名村民告赢省政府案”“杭州15名村民告赢国家发改委案”等轰动全国的案件都出自他手。

袁裕来接手石板桥村村民的维权案件后,立即分步实施。他的努力很快见到了成效,2006年5月30日,绍兴中院判决确认新昌县政府未依法将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公告的行为违法。

对未经批准的45亩土地,村民们诉讼得并不顺利,但政府实际上已经承认土地仍然是村民们的。

袁裕来的到来,让新昌县村民们看到了希望,一些多年上访无着的村民也纷纷求助于袁裕来。袁裕来接着代理了新昌县城关镇候村土地征用纠纷案、大佛寺村山林征用纠纷案。

被新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征用2000多亩耕地的候村,施工方与村民发生冲突。

2007年7月30日,绍兴市国土局信访答复村民,这2000多亩土地中约有62亩是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袁裕来代理村民们就未批准征用土地和批准征用土地未公告,分别状告省、市、县三级政府。目前,案件已上诉到浙江省高院。

新昌县大佛寺景点闻名中外,1996年大佛寺村829亩林地被征用。镇政府在这些林地上,先后建了一批景点,使大佛寺门票收入激增。

然而这些土地的征用未经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在袁裕来代理下,村民们要求撤销1996年的征地协议,状告新昌县政府,此案法院已于今年3月14日开庭。

袁裕来代理的这些案件,在当地震动很大,被当地政府官员称之为“刮起了民告官的风暴”。

袁裕来在新昌县代理的一系列“民告官”案件令当地政府感到十分头痛。新昌县政府一位官员称,这些官司使一些重大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更令当地政府懊恼的是袁裕来代理的并村案件。这起案件历时两年多,镇、县政府以及县、市两级公安机关都作了被告。这也是袁裕来引来“查处之祸”的导火索。

2004年4月,新昌县大市聚镇政府决定将下王村和桥头村并为王桥村。并村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袁裕来代理后组织实施了5起“民告官”案件。这5起案件是:不服派出所变更户籍登记,提起的诉讼;不服新昌县政府批准两村合并,提起的诉讼;不服大市聚镇镇政府任免村干部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查处大市聚镇镇政府非法刻制公章行为;认为新昌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作出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06年4月19日,新昌县法院开庭审理村民不服县公安局批准镇政府刻制村委会公章一案时,县公安局提出原告之一吕财荣已于2005年8月去世。新昌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的签名单系在2005年7月为起诉镇政府并村行为而签写,并非为起诉新昌县公安局签写,因此起诉不属于村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定驳回村民们的起诉。

在诉讼期间,村民们认为大市聚镇镇政府提供了一份桥头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村方案的决议是伪造的,先后向新昌县政府、绍兴市中院、省高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县政府要求司法局阻击律师办案

这些复议和诉讼给新昌县政府带来了压力。新昌县有关部门一位领导说,一段时间,他们几乎所有工作时间都用在应对诉讼上。

“县长、常务副县长找我谈话,要求我们司法局介入。”新昌县司法局局长叶钟说。

2007年夏天,叶钟带队专程赶到宁波市司法局,希望该局处罚袁裕来和徐利平(徐利平是袁裕来的助理)。叶钟说:“他煽动村民打官司,所代理的案件都有较大的潜在的危机。一个村动起来,其他村都会动起来,谁都吃不消。”

2007年年底,新昌县司法局以红头文件形式向浙江省司法厅递交了《关于要求查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袁裕来、徐利平违法违规办案的报告》。新昌县政府盖了印并写上“请省厅予以帮助”。

新昌县司法局给袁裕来、徐利平定的“罪名”有两条:一是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敏感事件,造成多起群体性纠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以死者名义代理诉讼,且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严重违反司法部对律师业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和袁、徐的相关责任。

新昌县司法局所指的第一条罪状来由是袁裕来代理的新昌县石板桥村、候村、大佛寺村和并村案4起案件。

新昌县司法局要求查处的依据是2005年浙江省司法厅颁布的《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其中规定律师代理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

“在新昌办理的这几起案件,我都按照规定向宁波市司法局和宁波市律师协会进行了报告。当然,我没有向新昌县司法局汇报,没有这个义务。”袁裕来说。

事实上,新昌县司法局并不清楚袁裕来是否向宁波市司法局呈报了案件,“但宁波市司法局没有向我们打招呼。”叶钟说。

“让农民们进行群体性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会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袁裕来感到不可思议,“难道老百姓面对个别基层政府的行政滥权行为忍气吞声,才是安定团结?作为律师的主管部门司法局,不仅不作律师后盾,反而给律师办案设置障碍。”

对新昌县司法局所指的第二条罪状,袁裕来说,死者“坐”上原告席是事实,责任不在代理人而在法院。只有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受理之前严格核实当事人身份,死人才没有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可能。

浙江省司法厅在接到新昌县司法局的报告后,转交宁波市司法局办理。宁波市司法局经调查查明,2005年至2007年期间,袁裕来在新昌县代理的案件中,都按规定呈报,不存在“煽动群众进行群体性诉讼,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在代理死者(吕财荣)参加诉讼案中,并非故意,属工作疏忽、审查不仔细所致。

宁波市司法局的处理意见是:对袁裕来、徐利平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袁裕来、徐利平律师总结教训,加强自律,规范执业,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袁裕来、徐利平律师尚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对于这一结论,我不想说什么。但我仍将一如既往地将上述案件的代理工作进行下去。”袁裕来坚定地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新昌律师事件”发生后,在浙江省律师界引起不小的震动。

浙江湖州市一名资深律师说,在当地他基本不接“民告官”案。“压力太大了,弄不好连生存的环境都没了。”

事实上,袁裕来所代理的新昌县村民的案件,当事人曾找过绍兴市的律师,但都被婉言谢绝。

一些律师质疑《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认为这是地方司法局给“民告官”设置障碍,与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相悖。

实际上,这个备受争议的《规则》的执行基本流于形式。新昌县司法局局长叶钟说,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省厅没有统一的呈报表,是口头呈报还是书面呈报?

在袁裕来看来,《规则》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效力。有些内容也不具有可行性,有些规定明显是干预律师独立执业。

袁裕来每年承办的行政案件有上百起,大都是重大、敏感案件,而且往往一起案件要从事几十次复议和诉讼,“每个案件都让律师协会和司法主管部门提指导意见不现实。”袁裕来说,浙江省司法厅也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如果律师执业没有触犯其他法律,司法行政机关也不能因为律师没有执行该《规则》处理律师。

不过,袁裕来也肯定了《规则》的积极意义,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浙江省司法厅出台这样的规定有其必然性。袁裕来表示不愿意因为这样的小问题而公然对抗主管部门。“而且,有时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参与有助于事情的解决。”近几年袁裕来所代理的几起重大案件就是在宁波市司法局的共同协调下解决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章剑生教授认为新昌县司法局对于此事的反应,不利于当下行政争议的解决。章剑生希望各方能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沟通、协商等平和方式,使各方权益都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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