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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恐吓名律师要将其抓捕关3个月


1925 人阅读  日期:2009-06-21 07:31:54  作者/来源:中国周刊


名律师遭检察官恐吓

律师为一家企业提供正常的法律服务,却遭到检察官的恐吓:“我要是把他抓住,我把他执照给吊销了,把他关上3个月,等到整个诉讼结束了再把他放掉!我就是要治他,要教训他!”

“我跟你说,脱明忠都要抓,不要说你了!”

“我把他抓到兰州来,给他关上几个月,判他几年,眼睛都不眨!”

“我‘做了’脱明忠,如果他的律师事务所主任也这么不讲理的话,我非得把他的所也给封掉!”

“……”

电话是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佟昌新打来的。在北京“逃亡”的贾新民,听着电话另一端的恐吓,吓得大气不敢出。

佟昌新在电话中扬言要抓起来判几年的脱明忠,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国企改制专业委员会主任,目前正接受委托为贾新民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是什么天大的原因,让一位检察官大发雷霆,非得抓律师查封律师事务所?

企业改制惹祸

作为着名的国企改制专家,脱明忠大部分时间都在全国各地讲课,或从事企业并购和风险管理,很少承办具体诉讼案件。

“我从事律师职业快30年了,被一个检察官扬言做掉,封掉律师事务所,还是头一遭。”近日,脱明忠在他的办公室接受《中国周刊》记者采访时,一边听着佟昌新打电话给贾新民时对他进行恐吓的录音,一边摇头苦笑。

去年11月份,经有关部门批准,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厦公司)由原来的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但当地检察院却认为这是国有企业,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副经理贾新民专程到北京找到了脱明忠。

贾新民提供的书面材料表明,万厦公司是1993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企业,隶属于兰州市拆迁办公室,经上级主管部门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去年7月底完成了脱钩改制,成为一家股份制公司。两个月后,其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突然被西固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逮捕,公司也被兰州市国资委界定为国有资产。

在看完一尺多厚的材料后,脱明忠坚信万厦公司是集体企业,不存在国有资产。但为了慎重起见,他没有马上接受万厦公司的委托,他需要一场专家论证会。

2008年12月4日,脱明忠邀请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李保民、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所长贾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等专家学者,就万厦公司及其前身兰州万厦实业公司的资产归属问题进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万厦公司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

得到专家们的支持后,脱明忠受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万厦公司产权界定所涉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之后,脱明忠组成项目团队前往兰州调查,并出具了关于万厦公司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

佟昌新是王永春涉嫌贪污犯罪案件的承办人,他表示,希望就万厦公司的产权界定问题,同脱律师交流一下意见。

脱明忠从万厦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发现,西固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批准逮捕王永春之后,再委托兰州市国资委界定万厦公司的产权归属。“你们这么做不是先定罪抓人后找证据吗?”

也许是这个问题太尖锐,陪同脱明忠一同去检察院的贾新民说,佟昌新当时就很不高兴,说了很多激烈的话,双方话不投机。

“判他几年,眼睛都不眨”

今年2月11日,西固区检察院通知万厦公司副经理陈兆宏、贾新民和财务总监熊健,翌日上午到检察院去一趟。三人猜不透检察院又要出什么招,但感觉来者不善,公司的几个主要负责人不能都被抓走。第二天一早,贾新民登上了飞往北京的航班。

果然,陈兆宏和熊健到了西固区检察院,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拘留。

从此,贾新民一边在北京“逃亡”,一边积极寻求法律救助。

到达北京的当天,贾新民便接到了佟昌新的电话。佟严厉要求贾新民马上回兰州,把付给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追回来打到检察院的账户上,而且把脱明忠带到兰州自首。

佟昌新说,贾新民他们是在非法聘请律师,擅自支付律师费,造成国有资产再度流失。

“我要把钱从这个律师事务所、从脱明忠手里要回来,而且要把他绳之以法!”佟昌新告诉贾新民,不光给他的拘留证已经开好了,连给律师脱明忠的拘留证也开好了。

电话里的佟昌新滔滔不绝,一讲就是半小时:“我告诉你,我要是把他(指脱明忠)抓住,我把他执照给吊销了,把他关上3个月,等到整个诉讼结束了再把他放掉!我就是要治他,要教训他!” “他有几个胆子啊?他有几条命?我跟你说,我把他抓到兰州来,给他关上几个月,判他几年,眼睛都不眨!”

记者调查发现,脱明忠接受委托,为万厦公司产权界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一方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另一方是万厦公司,约定的服务内容共有6项,都与该公司的产权界定问题有关,而不是为王永春个人进行辩护。

大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忠德对记者说:“我们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脱明忠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一切手续都是按照规范要求办理的。”

“我请律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都不行吗?”面对佟昌新杀气腾腾的威胁,贾新民不明白这位检察官到底要干嘛,也不知道将要出什么大事,于是,他将佟昌新每次打来的电话全部录音,连同那些短信一起保留下来,刻成光盘。他需要留下这些证据。

5月7日,接受采访的万厦公司部分员工告诉记者,佟昌新来公司时,几乎是见到谁都说脱明忠是个大骗子。

贾新民说:“他几次提出让我们把脱明忠换掉,他质问我们为什么要到北京请律师。”

在正常代理案件过程中受到检察官的恐吓,给脱明忠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我怎么成了一个大骗子?”脱明忠指着由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 “十佳专业委员会主任”奖牌,拿出他撰写的有关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的着作说,“我要是骗子,能骗来这些东西吗?”

2月16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紧急情况反映》,认为西固区检察院和检察官佟昌新阻止律师为兰州万厦公司产权界定争议提供法律服务,对合法代理案件的律师罗织罪名,进行恐吓和人身攻击等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甘肃检方依法办案。

西固区检察院和佟昌新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政府部门权力打架

作为王永春案的承办检察官,佟昌新为何如此强烈反对律师为万厦公司提供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服务呢?

记者从万厦公司调查证实,2008年国庆节假期,该公司30多名身为股东的员工,分四批集体被传唤到西固区检察院做笔录。一位要求匿名的股东说,检察院问的主要问题是:“你认为公司是国有还是集体?”

显然,只有把万厦公司界定为国有,王永春的贪污罪名才能成立。

为此,西固区检察院向兰州市国资委发函,要求对万厦公司的产权性质进行界定。2008年11月5日,兰州市国资委向该院发出《关于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函》,认定万厦公司的前身兰州万厦实业公司,虽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实为兰州市拆迁办出资58万元设立,应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如此,改制后的万厦公司也应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

但是,早在2008年9月30日,西固区检察院在向兰州市城建系统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关于对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资产产权界定的函》中说:“犯罪嫌疑人王永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打着‘集体’的幌子,用国有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隐瞒国有资产不报的手段,涉嫌贪污犯罪。”脱明忠认为,从这里可以看出,检察院早就主题先行,在委托兰州市国资委对万厦公司的产权性质作出界定之前,就已经认定王永春涉嫌贪污国有资产。

兰州市国资委的结论,满足了西固区检察院的需要,却把兰州市房管局推到了尴尬境地。该局当初是把万厦公司作为集体企业进行改制的,按照国资委的结论,房管局岂不是要背上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罪责?

据记者调查,兰州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兰州市城建系统改制工作的分工是:国有企业改制由国资委负责,集体企业改制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关于产权界定的分工是:有国有资产投入的由国资委负责界定,没有国有资产投入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界定。万厦公司系兰州市拆迁办属下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兰州市房管局。

兰州市房管局企业脱钩改制小组办公室主任颜东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这次集体企业改制,是受市政府的委托,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集体企业脱钩改制的有关政策实施的。”

颜东平特别强调,当初改制工作事实上也是在国资委的指导下进行的。

记者从兰州市拆迁办得到的书面材料显示,有关万厦公司的资产归属,在2005年便由兰州市房管局同意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过,2007年脱钩改制过程中的审计机构,也是兰州市房管局同意聘请的,两家机构的审计结果,都是“无国有资产”,并且上报给兰州市房管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拆迁办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孙建中说:“现在国资委又把万厦公司界定为国有企业,也没有跟我们沟通过这件事。听说国资委的理由是当初万厦公司成立时,由拆迁办出资。我们的调查是,拆迁办一分钱都没有出过,只是在工商部门注册时提供了一份证明。”

脱明忠认为,兰州市国资委与房管局是平级单位,互不隶属,国资委无权否定房管局的决定。但两个职能部门权力打架,真正的受害者却是万厦公司。

资产归属由谁说了算

从记者调查的事实来看,现在,不管是兰州市国资委还是房管局或拆迁办,谁也拿不出排他性证据,证明万厦公司是国有抑或集体所有。那么,万厦公司的产权到底是谁的呢?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兰州市国资委副主任张三才指着一张《工商企业开业登记资金信用证明》的复印件说:“这个证据证明拆迁办是投了钱的,谁投资,谁所有,事实这么清楚,为什么还要纠缠呢?”

兰州市拆迁办副主任孙建中却针锋相对:“我们确实出具过资信证明,但实际上我们没有一分钱投入。我就认为这是集体企业,对谁我都这么讲。”

脱明忠律师引述当初由李保民、贾康等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说,万厦公司产权界定并不复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早在1996年就有规定:“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出资人不明确的,应以原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准。”脱明忠说,“万厦公司1993年设立登记的就是集体企业,即便对产权问题有不同主张,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脱明忠认为,兰州市房管局对万厦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经兰州市政府授权的,兰州市国资委的界定意见超越了权限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月17日,万厦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兰州市国资委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撤销被告“关于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界定意见”的内容,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中国周刊》记者获悉,此案将在近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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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4 21:37:42 网友
[5楼]:
而且这个脱名律师和贾新民二人欺骗广大职工,把所谓的前期委托费用50万元并未打到律师事务所账上,而是转到兰州某影楼套出现金去北京活动了,至今用途不明。脱名律师敢出来解释这钱去向和用途吗?
        何震达律师,也请分析下!

       
2009-06-21 07:38:50 网友
[4楼]:
看到“有关人士”用不同的身份和语言评价这件事情,感觉非常复杂。首先,如果真实事件的确如此,那么作为检察官涉嫌滥用职权就是毫无疑问的了。可从那位佟姓检察官发的帖子 里看出他似乎又是法律的忠实维护者,但字里行间变相威胁和恐吓之语即便是弱指的人也可明显感觉到。你那么维护法律的尊严,何以说出令人发指的践踏法律的荒唐言语???另一 位先生又为什么不敢公开佟检察官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让广大网民心中明白??其次,本人深切地感受到:只有在中国,才会出现这样的怪事!!恶心!!!
2009-06-21 07:38:00 网友
[3楼]:
改革之初,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有许多民营企业就戴着‘国企’的‘红帽子’,其实国家没投入一分钱!都是个人投资搞起来的;都是挂靠!为甚么挂靠?与当时国家政策,法律背景分 不开!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很多侵犯投资者权益的问题。有些人甚至被错误追究刑责!形势要求,催生产权界定的开展,以便定纷止争!不要以为只有你检察官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律师兢兢业业已做了多年踏实的工作!不同的是,律师是运用政策,法规进行准确核算不同权属资金(资产)数量!
2009-06-21 07:37:01 网友
[2楼]:
我本人欢迎并接受您以及群众的监督,本案 真相很快大白于天下,是非曲直自有公论,如能征得组织批准我一定要通过组织程序到贵刊部当面接受您的指教!您是否有权首次发布本案信息您本人应该清楚,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 贵刊物及您本人负责。
2009-06-21 07:36:48 网友
[1楼]:
本人佟昌新以个人名义郑重声明:第一次拜读贵刊,第一次被动扬名,对您的批评正确与否我本人目前也只能被动承受,必定您都没有见过我的情况下凭借刊物先发制人。目前我们国 家还没有制定出那个行业可以独立于法律之外行使权力,在人民法院尚未裁判的刑事案件中您的结论是如何下的?法律依据何在?因此本人善意建议您对本案不必如此之急,可通过合 法渠道和途径客观公正全面地对本案宣传报道,否则不得不令人怀疑你的动机和企图,事实与真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改变不了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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