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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


1530 人阅读  日期:2010-08-23 14:03:08  作者/来源: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这是辩护律师的重要职业伦理。但在与委托人的关系问题上,律师经常面临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律师明明在庭前确立了有罪辩护思路,可被告人却突然翻供绝不认罪。律师庭前明明确立了无罪辩护思路,被告人却当庭突然认罪。著名的李庄案就成为后者的典型。

对于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或者不认罪的问题,律师界似乎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应对策略。不少律师坚持“独立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律师没有必要受到被告人诉讼立场的左右,可以继续坚持原来形成的辩护思路。有些律师甚至认为,同一被告人委托两位辩护律师的,律师也不必顾及被告人的观点,而可以各自独立地发表辩护意见。

所谓“独立辩护人”的思想,强调律师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观点的左右和观点的摆布,而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参与诉讼活动。认为对于律师辩护而言,作为案件亲历者的被告人,可以提供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律师可以从中获得有用的信息来源。至于律师选择怎样的辩护思路,则不是委托人所能左右的事情。尤其是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当然可以有自己的独立见解,而不必受制于那些作为法律外行的委托人。

但是,律师的独立辩护并不是绝对的,而应当有一定的边界和范围。例如,按照公认的律师职业伦理准则,律师要承担忠诚于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义务;律师不能将其所了解的委托人的职业秘密向外界泄露,更不得揭发、检举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悉的委托人的“犯罪事实”;律师即便对委托人的犯罪事实产生了内心确信,也不能摇身一变而成为“公诉人”或者“控方证人”……这显然说明,律师在法庭上不可能率性而为,其独立辩护权应有一定的限度。

那么,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辩护权的来源是委托人的正式授权。严格说来,被告人才是辩护权的行使者,辩护律师不过是协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法律代理人。律师的辩护思路一旦形成,就需要征求委托人的意见,通过协商、对话、说服活动,获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支持。那种不与被告人协商、天马行空的辩护方式,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也很难得到委托人的认同和信任。即便在法庭审判中,律师的辩护思路与委托人的立场发生冲突,律师也应当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协调辩护立场。在委托人突然认罪或者不认罪的场合,律师还应向委托人尽到基本的提醒和告诫义务,避免委托人因受到各种各样的误导、诱惑或压力,以至于做出非理性的选择。

其次,律师要做到有效辩护,就只能以说服法官接受本方的主张作为辩护的目的和归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不将法庭作为发表政治见解、学术观点甚至宗教立场的场合,用法官能够接受的法律概念、法律思维和法律价值观念,与法官进行理性的对话,以最大限度地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主张。而那种不以法官为倾听对象的 “独立辩护”,就失去了“辩护”的法律意义,也注定无法达到辩护的效果。

再次,有效辩护意味着辩护方不能为公诉方提供进攻本方的武器。在辩护活动中,委托人与辩护律师、两名为同一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都构成广义上的“辩护方”。律师的辩护之所以不能是完全独立的,就是因为律师的辩护与被告人的当庭辩解不能产生明显的冲突,两名律师的辩护观点也不能发生直接的对立和冲突,否则,“辩护方”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就等于为公诉方提供了进攻辩护方的武器,使得“辩护方”的辩护效果自相抵消,辩护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由此看来,律师要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就必须使其辩护受到一定的外部制约,而不可能奉行绝对的“独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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