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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指导价“迫降”律师收费能否如愿?


1306 人阅读  日期:2010-06-09 08:15:14  作者/来源:北京晚报 人民法院报


指导价“力促”律师降费

据记者了解,在此次收费指导价出台之前,北京一直没有制定过明确的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收费也基本上遵从市场调节和与当事人协商的原则。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曾出台过一个收费标准,但由于与市场差距太大被“抛弃”。

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问题。要求对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该办法出台后,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律师收费指导价标准,北京是除西藏之外,最后出台收费指导价的省市。

此次出台的《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显然是鼓励律师降低收费,也被认为是指导价压低律师收费的一个佐证。

指导价和市场价差多少?

那么“指导价”和目前的“市场价”到底有多少差距呢?记者了解到北京一家拥有百名律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现行收费标准。侦查及起诉阶段代理费为12000元至20万元,审判阶段为12000元至200万元,这两个阶段一次性委托代理费从2万元至260万元。外地刑事案件费用更高。

另外一家中小型律所的收费相比低了很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累积最低收费3万元,最高收费35万元。

对比刑事案件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如果只代理一审阶段律师收费仅为4000至30000元。如果从侦查阶段就接受委托一直到一审结束,最高也只能收5万元。即便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对律师要求明显较高,或办案时间明显更多这样的情况,可以经协商一致,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那么一审阶段最高收费不能超过15万元,从侦查到一审阶段最高25万元。如果被告人涉嫌多个罪名,可以按罪名分别收费。

在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上,指导价也低于目前的“市场价”。指导价规定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每件3000至10000元。而上文中提到的那家大律所代理不涉及财产的普通民商案件“起步价”5000元,行政案件不低于2万元。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最高收取标的额30%代理费,远高于政府指导价。另外一家中小型律所普通民商案件每件收费也不低于10000元,涉及财产的案件,收费略高于政府指导价1至2个百分点。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律师表示,北京律师不存在畸高收费的问题,律师收费受市场调节,差异也很大。有些案源匮乏的律师收费非常低,甚至低于“政府指导价”,先打官司再收费的都有。只有很少一部分高端律师收费较高,这也是市场需求决定的,能请得起这样的律师的客户群体也很少。“想花5000元就请收费100万元的高端律师打官司确实不现实。”

律师不满意 老百姓还嫌高

“15万?现在少于60万元的我都不代理,更何况这么少。”一位业内资深大律师听到收费限额时半开玩笑地感叹说:“怎么办?只能不做了呗。”记者采访了几位资深律师,他们普遍对指导价不满意,认为律师业本来就是个市场化的行业,应该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有的优秀律师就是领域内的权威,有很强的实力和丰富的经验,虽然收费很高,客户仍然应接不暇。有的律师定价过高,没有客户,自然也会降价,这都是市场决定的。律师收费最重要的就是律师和当事人协商收费,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能力来选择律师。”

而对于老百姓而言,指导价仍然不能让普通人,更不可能让低收入者满意。正在找律师打家庭继承官司的张女士算了笔账,她现在的案件涉及1套价值百万元的房子和十几万元存款,按照“指导价”算,打这个官司可能需要五六万元,和现在律师给她开的价钱差不多。张女士说,她是个工薪阶层,第一次碰上诉讼,真没想过打个官司要这么多钱。“指导价还是高!低收入者根本打不起官司。”

也有人认为律师收费应该管管了。“有的律师动辄要几十万上百万的费用,但律师真的能有这么大作用,物有所值吗?”

禁令能否堵住“钻空子”?

巩沙副会长告诉记者,政府指导价对专做刑事辩护的优秀律师冲击较大。按照指导价,刑事辩护最高25万元,这与很多著名律师的目前收费差距太大。本来刑事辩护现在就不好做,今后可能更让一些优秀律师转而做其他业务。

尽管《办法》中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明码标价,接受监督,但业内人士表示,有了明确的收费标准,如果想钻空子也能想出办法规避。如果当事人愿意,只要他不投诉,给多少钱都不会受限制。比如直接给现金,或者对超过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那部分以法律咨询或法律顾问的方式变相收取。

此外,指导价规定上限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的计时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也会让一些律师改计件收费为计时收费,维持以前的收费标准。

收费指导价能否执行看市场

记者对比了北京、上海、广东、安徽四地的收费指导价发现,北京与上海已经出台的收费标准基本相同。而广东、安徽的政府指导价则明显低于北京和上海。但与其他3省明显不同的是,北京明确规定“下浮不限”,也就是说不限制律师尽可能压低价格代理业务。

巩沙副会长表示,据他了解,外地有些地方指导价出台后出现了和市场难以对接的问题。甚至还出现诉讼。法院的判例依照合同法支持和律师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没有支持“指导价”。“出台‘指导价’肯定是希望大家按规定收费,但如果脱离市场,可能难以执行。”

律师费“被指导”的是是非非

人民法院报记者 赵 刚

5月30日,北京市发改委与司法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下称“标准”)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刑事诉讼等案件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

虽然北京是全国各省市区较晚出台类似规定的,但是由于北京律师数量庞大,在业界又以“敢作敢为”著称,该收费办法再度引发了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的争议。

刚生效,即失效?

6月1日,北京律师收费办法实施的第3天,记者致电几家律师事务所询问相关情况。

“我是听说了这事,不过是在媒体上看到的,所里还没有发通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谢姓年轻律师告诉记者。

“办法关系到律师的切身利益,你们难道不关心?”记者问。谢姓律师委婉地表示,政策离实践很远,况且虽然律师会与客户协商费用问题,但是协议最后由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部门与客户签订,相信他们自有办法。

而来自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坦言,该所是一个有着1500多名律师、具有9家国际分所和29家国内分所的亚洲最大的综合性、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业务遍及国际国内各个重大行业,从来没有按照司法部与国家发改委早先出台的所谓的指导价收费,今后也不可能按照这个“标准”来收费,因为其完全与现实脱节,完全不符合律师业发展的市场规律,完全没有可行性。

“这样一个规定注定了一生效就失效的命运。”该律师说。

但是,政策已然出台,实施在所难免。比如,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记者了解了一下,这一点在比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得到执行。

京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国内以刑事辩护闻名的所,该所在公告栏和博客上公示了收费办法和标准。

不过,知情人士透露,该所也有律师提出意见,这个收费的指导不应该放在网上,让当事人知道,因为会带来麻烦。

所谓的麻烦是指:“当事人知道了,当当事人求你的时候,他是多少价都愿意给的,不怕费用高。但后期没办好事,没达到当事人心中的效果,他就可以投诉了。”该知情人士说。

据了解,前段时间,京都所就遇到这样的麻烦,该所一位杨姓刑事律师因收费问题被当事人告上了法庭,对方称,交了120万代理费,结果律师与被告人只会见一面。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真正以此为业的大头们,应该也不害怕政府指导价。因为这样级别的律师和当事人,应该也是一种商业关系,讲信用。谈妥了,多少钱照收,如果遇到刁蛮,不讲商业道德的,估计会反咬一口律师。那只是律师倒霉,判断不准确。”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教授李奋飞认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在实践能否得到落实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肯定会有律师想法规避这个规定,而且规避的办法是很多的,比如,大幅度提高差旅费、专家论证会支出、法律顾问费。

政府指导价有法可依吗?

办法的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显然是给自己找法律依据。

然而这种说法没有说服作为法律职业的律师,他们的反对声音很多是对政府指导价合法性的质疑。

“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值得论证的法律问题,价格法的规定一目了然。”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说。

他所说的规定是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师安宁说,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北京市两部门的行为不仅没有价格法上的依据,而且其出台程序也不合法。因为即便是要把律师费‘升格’定性为‘政府指导价’,那么也应当由‘北京市政府’作为行政权力主体。”师安宁说。

但是,李奋飞则肯定了办法的合法性。他说,根据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而律师法第59条则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关键是早在2006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就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第6条明确把“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定价权,授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从上述这些规定来看,北京市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在合法性上并没有什么大的争议。”李奋飞说。

“开奔驰的”和“骑自行车的”一个价合理吗?

“听到这个消息,第一反应是不可能,怎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北京年轻律师游路说出他对律师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理解。在他的认识里面,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是市场经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选择、意思一致的表示,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其实,这种观点代表了不少律师的声音,政府指导价下,“开奔驰的”大律师和“骑自行车的”小律师一个价。

李奋飞表示,虽然都是律师,但律师和律师之间,在业务量、执业时间长短、知名度、执业技巧等方面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说得更直白些,就是一个刚开始执行的律师与一个资深律师相比,服务水平和服务效果上往往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如果按照政府指导价来个“一刀切”,无疑是违背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的。

此外,案件和客户本身也成为一个因素,李奋飞说,同样是刑事案件,有的案件可能非常简单,开一个小时的庭就解决“战斗”,而有的案件仅庭审就可能持续数天乃至十数天。客户与客户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别,法律需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比如,黄光裕案,如果让他请一个几万元的律师,他可能还不放心呢?!因此,在不少国家尤其是在那些律师自治的国家,律师收费原则上取决于自由契约。”李奋飞说。

但是,肯定办法合理性的也大有人在,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副教授陈宜认为,律师属于专家范畴,由于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与律师双方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律师不仅要在因其执业上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承担专家责任,还应在签订合同时对其加以规制,对某些案件规定政府指导价是一项内容。

“律师不应是纯粹追求利润的商业组织,律师还担负着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基石,律师的执业活动的公共性应该把律师服务归入‘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由政府指导价加以规制。”陈宜说。

陈宜特别强调,在我国目前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律师行业的规则需要完善,律师行为诚信度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律师收费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既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律师收费规定的演化

1956年5月25日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有关律师收费的法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确立了律师收费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并根据当时人民的生活水平,视案件简易复杂程度,规定了收费标准,如果办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案情复杂的,可按收费标准酌量增收,但不得超过原规定的一倍。

1979年我国开始重建律师制度,律师的收费办法参照1956年颁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并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1981年12月9日司法部、财政部发布了《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并附律师收费标准表。《试行办法》规定,法律顾问处在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时,应考虑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因素。增加了对办理涉外业务,允许同委托人协商收费,对诉讼标的较大而案情又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也允许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之外,同委托人另商增加收费数额。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律师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原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1990年2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业务收费标准》。1993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指出,律师收费要“逐步做到优质优价,以质付酬”。

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了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律师收费规定》,其第五条规定,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1999年底,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2003年各地陆续出台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则结束了1997年以来的律师收费标准无章可循的局面。

2006年由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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