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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1833 人阅读  日期:2009-08-07 08:05:46  作者/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记者 崔清新)司法部部长吴爱英6日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吴爱英要求,要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据介绍,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7万多件,同比增长22.6%。

吴爱英表示,我国律师队伍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健全律师执业准入、执业状况评价和执业奖惩机制,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工作体制机制。

她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在坚持不懈地抓好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

截至目前,全国1.4万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单独建立党支部3895个,8075家律师事务所联合建立党支部2692个,对2741个无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派驻了指导员或联络员,提前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

新律师法“周岁”“三难”仍未解决

南方都市报

改变各部门“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的状况,关键是要有中央的统一领导。中央政法委应出面协调公检法司各家统一思想。中央政法委有责任、有能力来协调这一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以宣言方式出现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就注定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律师业关注的是,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如今新律师法施行已满周年,具体执行情况怎样呢?

“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以后,有喜有忧,喜少忧多。”前日,在法制日报周末报社和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的上述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等人的呼应:“总体来说新律师法贯彻实施,不敢说一团糟,但是敢说相当不好”“新律师法在有的地方得不到好的执行甚至公开不执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亦认为,这部法律试图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三难”问题,但从总体实施情况看,没有发挥预期效果:“新律师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就是三难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新律师法这样,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如此波折。”田文昌指出,过去在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执行效力的问题,而不存在是否执行的问题:“但新律师法在全国各地的执行状况五花八门,有的地方公开不执行,有的地方则是有条件、打折扣地执行。”田文昌所指的,主要是该法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部分。

来自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建议,中央政法委应当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统一思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破解刑辩律师“三难”困局。

1 会见等程序缺乏具体规定

律师法规定比较原则,导致执行困难,这需要刑诉法完备

“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陈瑞华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以宣言方式出现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就注定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自1996年出台以来,律师法先后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在2007年,其中增加了律师权利保障的内容,曾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破解刑辩律师“三难”困局的利器。

颇具隐喻意义的是,新律师法的施行,选择在了2008年6月1日儿童节这天。有律师称,这或许“意味着律师法还没有走出儿童时代”。

与以往相比,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新律师法较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突破之处有三:

第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二,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执行困难,这需要刑诉法完备。”与会实务部门人士亦如此认为。

2 三难坚冰未融关键在侦查

别说律师,就是检察官去调查,有一些机关照样不配合

“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关统计数字以及实务部门的反馈,亦可道出新律师法实施以来所暴露的共性问题。

前不久,法制日报、法制网和全国律协举行了“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从5月14日起至5月31日,共有1610人参与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其中律师1080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187人,其他行业343人。

据统计分析,共有1182人(占73.4%)认为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与颁布之前一样,没有任何改观;299人(占18.6%)表示对律师会见难是否改观“说不清楚”;只有129人(占8%)认为律师会见已经完全按照新律师法确定的原则操作。

与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露,新律师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执行律师法比较好,在会见、阅卷、配合律师调查等方面,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按照律师法要求安排会见、阅卷等。但陈国庆坦承,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在有些地方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某些特殊案件,办案机关控制得比较紧,可能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造成不便。

而对调查取证中律师常遭遇的种种不畅,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认为,新律师法作出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就能顺利实现。他还透露,检察官在调查案件时也会遇到闭门羹:“别说律师,就是我们去调查,有一些机关照样不配合,有一些人照样不让你见。”

另据与会的法院人士透露,即使是法官到地方办案,亦曾有过因受制于个别地方部门规定而无法面见被告人的经历。

基于此,方工建议,尽快建立证人出庭制度,使之变成硬性规定:“你不配合律师的工作,咱们就法庭上见,这样律师取证就好办了。”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究竟是哪个阶段在“难为”律师?陈光中一语破的:“考验新律师法,关键就在侦查。”

3 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之惑

律师法修改突破刑诉法部分规定,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执行

“如果在修改律师法的同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起来效果或许会好一点,就不会产生目前认识上的分歧。”与会的一位来自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称,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在于,他们觉得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而搞刑事诉讼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

据悉,上述观点在司法实务界颇有市场。

以律师会见权为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但新律师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不需司法机关批准。

有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律师法,并以此为由拒绝执行新律师法相关规定。

尽管在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部分,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分,但立法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在明确法律位阶时,并未对“法律”细分出上述区别。

因此陈光中分析,尽管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相对更重要和权威,但并不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效力位阶上比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低一级,因此没有法律依据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律师法同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归于不同的法律效力层次。

陈光中指出,律师法修改后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

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士认为,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如规定例外条款,法律实施的效果或更好:对重特大案件、恐怖案件和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律师会见时适当做一些限制,更符合办案需要,更容易为执法机关接受。

4学者建言政法委力破三难困局

改变各部门“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关键要中央统一领导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曾表示,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准备对律师会见须经司法机关批准条款进行修改:“律师法是一个特殊情况,等于是提前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事实常在想像之外。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迟迟未能走上前台面对社会公众。因此,学界和实务界不少人主张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愿望,一直未能实现。

“寄希望于通过刑诉法修改落实新律师法,并不现实。”陈光中认为,要实现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实务部门应协调立法部门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更加鲜明地贯彻律师法新规定。

“改变各部门‘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的状况,关键是要有中央的统一领导。”陈光中建议,中央政法委应出面协调公检法司各家统一思想,“中央政法委有责任、有能力来协调这一工作。”

此外,陈光中还主张“检察部门是法律监督部门,法律监督要啃硬骨头,加强对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自侦案件,还要监督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律师法实施一年来的状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什么部门认真执行,什么部门不认真执行;对不认真执行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究竟执行律师法的困难在哪里,律师法本身有哪些不足。”

“在我国不应该有哪个部门置身于法律之外,视法律为废纸,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陈光中强调:“律师法存在的缺陷,我们的态度是,应该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去完善,而不是在拒绝贯彻中去等待完善。”

而在陈瑞华教授看来,“三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不改革,‘三难’永远解决不了,刑诉法修改也没有用。”陈瑞华主张,在加强司法保障和侦查手段,改变定案过度依赖预审和口供的做法,改革公检法三家的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做文章。

新律师法较刑诉法三大突破

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阅卷: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调查: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本报记者陈宝成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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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与政治的十字路口,律师何去何从

羽戈 青年学者

前些天,一位本土大律师对我说,他不喜欢某些律师,他们办案子,多半不是从法理上办,而是从政治上办。固然不能说,他们不关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在这种基本的关心之外,还有更大的关心在支配、引导他们的辩护工作。这两者能齐头并进自然最好,假如出现了撞车,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话,他们的抉择,往往构成了对律师的职业伦理的一大严重挑战。

当时我有疑问:如果司法者审判此案,亦不是从法理,而是先从政治上考量,我们的律师应该怎么办?是继续坚持在法律的限度以内,用鸡蛋碰石头呢;还是超越法理的视野,变幻出一副政治的眼光,来一次针尖对麦芒?

当然,我们这么设问,则将法理与政治对立起来,这只为争论的方便。本质上,法理学乃是政治哲学的一个分支。

而且,我们只是在进行理论辨析,现实当中,困扰律师的往往不只是观念上的战略问题,更多的则是权益上的战术问题。观念之战被利益化,其胜负手在于对当事人和自身权益的最大化的追逐。现实这块案板,观念是佐料,利益才是主食。其主次决然分明。但缺乏了观念的调剂,利益则清淡寡味,赤裸裸如生猪肉。

就观念论观念,可以政治史为鉴。现代政治思想有两条进路,一种可归纳为“政治问题法律解决”,今日大部分宪政国家皆是这条路上的标杆。另一种可归纳为“法律问题政治解决”,德国政治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是这支队伍的主力,他对《魏玛宪法》的解读,对“例外状态”的发扬,皆出于对法律(实证法)规范的一般状态的不信任,不满足,而召唤政治权力者的决断。

施米特的论断,离不开魏玛共和国纷繁芜杂的历史。但我们却能从具体的历史纷争当中抽出一些一般性的原则:假如法制严重不完善,假如可依撑的大多数法典都是显明的恶法,假如抱残守缺只能导致民众的自由和权利被剥夺殆尽,我们还应在法律的后花园喝茶散步,看天上云卷云舒而处变不惊?还应该手握法律的武器——它已经变形为银样镴枪头——在法庭之上争虚幻的正义判决?

这么说也许有些危言耸听,把问题极端化。但不这样,就看不见问题的紧迫性。如果凭法律能够解决问题,有多少人愿意求助政治呢?求助者大半是唯恐天下不乱。由此可以做出一个经得起烈火考验的结论:如果一个案件能在法律的范畴求一个哪怕是相对公正的解决,想必律师都不会往政治上引,因为那样既有违职业伦理,亦要担待风险。

当前的问题则是,明知司法判决有点不符公义,相应的救济渠道更出现堵塞,作为律师,你该怎么办?在法律与政治的十字路口,律师何去何从?

我们要承认,政治问题的破解,不能单靠法律之剑;但是,律师所能依赖的利器只有法律,他们所维系的最大社会价值只是程序正义。能把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耕耘完工,就算尽职,职责之外的行动,不作为年终考评标准,更不能以此来评判律师的好坏与优劣。

律师不是不可以政治化。但政治化了的律师,要一分为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当他在法庭上为犯人辩护,就以律师为标准批评之;当他借案件来炒作自己时,就以社会活动家的标准衡量之。

大约在十年以前,我所尊敬的法学家江平先生就向律师界诚挚呼吁:走向政治!可十年已逝,如何走向政治,对律师而言,依然是一个待解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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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18:30:36 网友
[2楼]:
法律职业者参与维权,所具有的特殊优势就是把当事人的不满引导到法律和理性的途径中,
2009-08-07 08:59:26 网友
[1楼]:
这是依法治国的理念吗?可笑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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