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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名律师联名上书关注马克东案


1718 人阅读  日期:2008-07-31 21:15:03  作者/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大毒枭犯下命案,名律师化险为夷,代价是百万律师费。6年后,律师费被辽宁警方指控为诈骗所得,法院据此判决律师马克东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广东两百多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司法部上书,表示关注马克东案。

□本报记者 田加刚

□黄守洲 刘燕萍 发自广州

7月21日,马克东案二审辩护律师张燕生将一封函件寄往最高人民法院,内容是请求最高法院变更马克东诈骗案的管辖权,指定辽宁省以外的任何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此案。

7月23日下午,两封特快专递分别寄往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里面装着253名广州、深圳律师的联合上书,题为《关注马克东案,保障中国律师的命运和执业安全》。

马克东的辩护律师对记者说,一审宣判马克东有罪后,马随即上诉到营口市中级法院。“但营口中院近期准备在不开庭。不保障马克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不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宣判,且维持原判。”

3页日记

2001年,大毒枭宋鹏飞等人在广州金色年华夜总会犯下一宗命案,致一死五伤。在广州知名律师马克东的全力操作下,宋鹏飞、赵文刚安然无恙。马克东为此获得100万元律师费。

马克东凭什么获得100万律师费?记者获得了3页马克东的日记,记载着他当年办理本案的经过。

马克东有记日记的习惯,他的妻子在家搜寻到他在2001-2002年的日记,通过艰难的句句查找,在其中3页日记中,找到了马为宋鹏飞案提供法律服务的证明。

2001年11月19日,马的日记里有一句“赵文刚、邱峰、柯、廖等人研究宋鹏飞案”。邱峰、柯、廖都是律师,其中邱峰是宋鹏飞的辩护律师。

2001年12月13日,马记录:“赵文刚、邱来谈宋(鹏飞)中止、住院等情况。”中止是指案件中止审理,住院则是中止审理的理由。

2002年元月19日,马记载:“睡约9时起床,10点20到所,与柯、廖、曹律师及邱峰、赵(文刚)及另两人研究宋(鹏飞)等开庭情况。”

马克东所在的律师所是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据该所介绍,马克东为宋鹏飞等人所做的辩护工作,不仅仅是研究案情、出谋划策,他还做了两项关键性的工作:一是与被害人家属和解,二是取得了导致宋鹏飞案中止审理的医院证明资料。

马克东认为,宋鹏飞的金色年华故意伤害案事发突然,双方本来无冤无仇,只要取得金色年华方的谅解,使他们对处理结果满意,那么案件接下来就好办了。在马克东的斡旋下,金色年华方同意和解,由宋鹏飞一方支付死者80万元的民事赔偿,其他受伤者也各自得到数万到1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后来,金色年华方面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宋鹏飞,马克东在研究案情时听说他患有心脏方面的疾病,这在法律上是属于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随后,马克东走访了多家医院,取得了四五家医院的诊断证明,均表明宋鹏飞患有急性前壁心肌梗塞、冠心病、糖尿病。

随后,辩护律师们向法院提交了宋鹏飞不适宜参加庭审、请求中止审理的申请。据称,广州中院的法官亲赴辽宁查看,确信宋鹏飞的确无法参加庭审,于是同意了中止审理宋鹏飞案。

这样,马克东完成了他的幕后刑事辩护。而最终在金色年华故意伤害致一死五伤的案件中,宋鹏飞中止审理,赵文刚无罪释放。参与犯罪的几人,均获得轻判。

宋鹏飞的辩护律师是邱峰,马克东不能走上前台的原因是,他在之前已经为同案中赵文刚辩护。而按规定,同一律师不得担任一个案件中两个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辽宁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律师办案存在大量潜规则,包括收入不入账、向当事人吹嘘跟法官相熟、命案也能不了了之等等,这些潜规则随着马克东案发,都被公之于众。

在广州因“患病”不能参加庭审的宋鹏飞,2008年7月因涉黑不得不站在辽宁营口中院的被告席上。跟其他被告明显有别的是,宋鹏飞接受审判长发问、公诉人询问、辩护人发问以及自我辩护时,思维清晰,中气十足。

辩方证据未被采纳

2008年5月21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认定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马克东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认识审理宋鹏飞案的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并可借此关系为宋鹏飞减轻罪责、需要“费用”的事实,隐瞒经其他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宋鹏飞已被人民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相,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处获取人民币100万元。除其中5000元用于为宋鹏飞案的其他同案犯再行聘请律师外,余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判决后公众对此反应平淡。《检察日报》发表评论说,这是因为中国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长期不佳,以至于即使有律师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也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宣判后,马克东立即提出上诉。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非比对记者说,一审判决书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11份证据,全部是检察机关的证据,没有一份是辩护方的证据。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几份证据,判决书仅仅写了一句“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一份也没有采纳。

马克东的3页日记,判决书既没认定,也没审查;辩护律师提交的一份由全国律协委托作出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判决书也没有提到。

2007年9月10日马克东案第一次开庭后,广州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均认为,此案在当地及全省、全国律师行业中影响重大,关系到全体律师的执业风险和法治建设的大局,建议全国律师协会对此案进一步给予关注。并请求全国律师协会,在一审开庭控辩双方已经展示了全部证据的基础上,召开实体问题的论证会。

全国律师协会充分考虑到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会对律师队伍建设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也会对全国的律师服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确有必要邀请相关的刑法专家就此案的定性问题进行研讨论证,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在充分了解律师服务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准确依照刑法规定适用法律。

为此,全国律协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和专门征求意见的方式,邀请中国顶尖的15名刑法专家,依据一审开庭所显示的证据情况,经深入研讨后形成论证意见书。参与论证的专家包括高铭暄、王作富、陈兴良、顾永忠、阮齐林、田文昌等。

专家在详细分析本案材料的基础上认为,根据证据情况,并结合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的特征来分析,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论证意见书认为,研究马克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马克东的律师身份是否真实;二是马克东是否向委托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而本案中马克东身份是真实的,并提供了相应法律服务。

论证意见书认为,分析和处理本案时,应注意严格区分犯罪与违法、违规的界限。本案中马克东的执业行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取律师费未入账,未开发票;没有保存好委托协议以至于查无实据;声称与法官有关系可以帮助协调等等。毋庸置疑,这些行为确有违规、违纪之处,但应将其与犯罪的界限加以区别。

意见书最后说,案件中反映出的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律师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关注,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下,依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马克东收取100万元律师费,而这100万元没有进入律师事务所的账。吴非比律师对此解释说:马克东开始在汇明律师事务所,后来汇明所因为合伙人内部矛盾,决定解散,大多数人随马克东到了新所即博浩律师事务所。2001年3月,汇明所决定歇业,4月,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该所停业,4-7月,律师所清理账目着手注销事宜,马克东留守善后。就在这期间,马克东接手了宋鹏飞案,律师费当然不能再放在汇明所里,但是当时又不能以“博浩”名义代理案件,于是马克东等人就直接分了这笔钱。

警方出具了一份邱峰的调查笔录,邱峰在笔录上说,他是宋鹏飞的律师,马克东不是,他担任律师也不是马克东指派的。马克东在法庭上反驳说,宋案他多次参与论证讨论,而且证据材料第113页是他亲手所写。

据吴非比律师讲,邱峰向宋鹏飞收取的律师费是5000元。案结之后,宋鹏飞又给了他3万元作为报酬。这和宋鹏飞支付给马克东的巨额律师费形成强烈反差。

253名律师联名上书

马克东案进入二审后,重新聘请的律师是北京刑辩界非常有名的大禹律师事务所的张燕生。张律师三进营口,也没见到马克东,她认为,马克东案的关键,在于管辖权。

“最高法院直接指定一个刑事案件由一个基层法院审理,这在审判历史上十分罕见。”最高法院一位人士说,“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一级法院来指定。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

张燕生说:“接受马克东亲属的委托,我担任马克东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受理该案后,我于2008年6月16日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有关法律手续,复印了有关案卷材料,并先后3次赴营口市看守所要求会见上诉人马克东,但均受到‘6·07’专案组的阻挠与干涉,至今无法正常会见马克东。面对专案组严重违法行为和对马克东辩护权利造成的严重侵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不采取措施制止,反而抱以‘默认’的态度,甚至认为该案不需要等待辩护人会见上诉人,不需要听取辩护律师就可以直接结案。”

张燕生律师向最高法院致函提出:基于“6·07”专案组在辽宁省的特殊地位,马克东被控诈骗一案很难在辽宁省辖区内的法院得到公正的审判。辩护人恳请贵院撤销2007年第3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辽宁省以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马克东诈骗一案,以保证马克东获得公正的审判。

广州多个律师和记者谈到马克东案件时,都认为法院如果判马克东“诈骗罪”,那将开一个十分恶劣的先例。有律师说:“这个先例开了,80%以上的律师都要被抓起来。很多律师都说过认识法官,按照营口方面的逻辑这就面临两难选择,认识,就是行贿,不认识说认识,就是诈骗。”还有一个律师说:“马克东至多违反了律师法,但是绝够不上犯罪。要是这样就是犯罪,那任何一个律师随时都会被抓起来,只要当事人不满意要求退钱,就可以找公安局将律师抓起来指控构成诈骗罪。”

马克东一审宣判后,在广东律师界引起强烈震动,经过一个月的酝酿和准备,253名广州、深圳的律师联合签名上书全国人大和司法部,要求关注马克东案,保障律师的执业安全,其中包括43名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名上书信中写道:“既然我们选择了律师为职业,我们就要为中国法治建设尽心尽力。我们不能任由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国家的法律,我们不能任由某些人凭借手中的权力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穿行。我们担忧自己命运的安全,更担忧国家的将来。”

一审宣判后,广州市、广东省律师协会不再对案件发表意见,并要求会员不再参与马克东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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