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革进入“王胜俊时代”
2098 人阅读 日期:2009-04-16 07:34:59 作者/来源:中国律师观察网
最高法报告体现司法大众化,专家指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促使司法改革“转身”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曹义孙。
曹义孙认为,新一轮司法改革带有鲜明的“王胜俊”色彩:
●从司法性质上,强调司法的主动性,有别于原来强调司法的中立和被动性。
●从司法队伍建设上,在强调法官业务素质的同时,更加强调政治素质。
●从司法工作方式上,从强调过去的法庭庭审、坐堂审案,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到现在强调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3月10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这是他履新后首次向国人汇报工作并部署来年计划。审视王胜俊的这份报告,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转向:在2009年的工作部署中,王胜俊强调要“着力服务大局”、“着力保障民生”、“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司法为民”,体现出“司法大众化”的趋势,而过去则多强调司法专业化、法官职业化。这标志着法院改革进入“王胜俊时代”。
改革“转身”的政治背景
发生这种变化,有其独特的政治背景。2007年底,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被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而去年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总体方案,则为司法改革的转型提供了恰当的注脚。
专家指出最高法报告三大特点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曹义孙教授对王胜俊这份报告的总体判断是,“具有清醒的问题意识,准确判断了国内外形势,对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比较量化。”
曹义孙认为,本届最高法院的第一份工作报告,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重点增强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国情意识。“这是贯穿整个工作报告的主题思想。”
二是切实整顿和转变司法作风,重点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强调从严治院,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反腐倡廉的新措施,明确“三个至上”原则,强化职业伦理教育,完善惩戒制度、巡视制度、廉政监察制度。“这都是从道德、制度、工作机制方面来反腐倡廉,建立廉洁司法队伍,较有新意。”
三是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民事纠纷,高度重视推进司法便民工作,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写进法院工作报告,围绕保稳定、促和谐的要求改革司法工作方式。
危机时需要为大众服务的法官
“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王其江在《瞭望》刊发的文章,亦为司法改革的群众路线埋下了伏笔。
怎么评价司法改革的这种变化?曹义孙认为,应该站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角度,在转型的历史过程中理解。他指出了司法改革“转身”的经济背景:
第一,中国经济总量大幅度增加,贫困人口减少,但贫富两极分化特别严重,阶层、利益分化非常严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矛盾类型日益复杂化。
第二,在发生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要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安宁,缩小贫富差别,保证社会公正,特别要保证分配公正,不要导致极端的利益分化和利益集团的冲突,甚至要缩小这种冲突,要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调整、抹平这种差距。
曹义孙强调:“司法改革的变化表明,市场经济在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会诱发腐败。这需要通过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强调法官的道德品质来加强反司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要求司法者既懂业务、更懂政治,培养为人民服务,为大众服务的法官队伍,来完成它的任务。”
三位不一体论
——与贾宇、李林、王振民、郭峰、韩大元、卓泽渊、张志铭、马怀德、付子堂、王立民、朱继萍教授商榷
贺卫方
2009年6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出席会议的11位法学界人士纷纷发言,对于“三个至上”论(即近年提出的指导政法工作的“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之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即作出论证。在次日《人民法院报》发表的发言摘要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知名学者是如何挖空心思、殚精竭虑地从不同角度为这个口号寻找依据的。人民大学的张志铭教授发言的标题居然使用了“互为表里,三位一体”的说法,无独有偶,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王振民院长在发言中也用了“三位一体”一词。他是这样说的:
“三个至上”并非对立,而是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党的事业至上”是对人民法院的政治和精神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对法院司法活动社会效果的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对人民法院的法律要求。在我国,党的事业与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共产党的根本目标就是谋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既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也是人民利益的法律化。“三个至上”实际上是“一体三面”,三位一体,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核心内容、精神实质是一样的,从不同角度对人民司法提出了要求,要求人民司法从政治上、社会效果上和法律上要做到高度、有机的统一。这也是古今中外任何司法活动都试图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26日,黑体系引者标注)
了解基督教神学史的人都知道,这“三位一体”(Trinity)可是一种相当玄妙的学说。早期基督教在传播过程中,一些人总难以理解上帝、耶稣基督以及圣灵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因此纷争不断。一直到纪元后325年召开的尼西亚宗教会议上,才确立了统一的解释:上帝只有一个,包括圣父、圣子、圣灵三个位格,不过完全居于同一本体(homoousios)。这就是后世所谓“尼西亚信经”。虽然人们从《新约全书》里可以发现“三位一体”学说的权威依据,但是这毕竟是一种难以作出验证的事项,所以教会宣称这属于“奥秘”的“启示”,无法用理性作出论证,只能因为信仰而接受。这样的解释当然难以消弭争议,就在尼西亚会议上,阿里乌派就不承认多数意见,坚称上帝“一位论”说,因此被宣布为异端。之后,君士坦丁堡大主教聂斯脱利又提出基督的“二性二位说”,在431年受到以弗所会议的绝罚,聂斯脱利被革职流放,但也成就了一支小的教派即“聂斯脱利派”,边逃亡,边传教,后来居然一直传到中国,成为基督教入华的第一次,即著名的景教。
让我们从基督教神学史回到“三个至上”的讨论。也许志铭教授和振民院长并不是在神学意义上用“三位一体”这个概念的。不过,他们以及参加会议的学者们的言说风格却有着浓厚的神学色彩,全然没有法律学者应有的审慎和批判精神,因为其间容不得理性的质疑。不妨举其中一二事,略为申说。
振民院长说“三个至上”表达的是对于法院的不同侧面的要求,也就是他所说的“一体三面”。但问题是,当我们面对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这不同的要求之间仍然会发生矛盾。姑且以不久前刚刚收场的湖北巴东的“邓玉娇案”为例。假如(强调“假如”)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邓玉娇应当认定为无限正当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在网络上人声鼎沸,民情嚣嚣,但是人民的呼声并不一致,假如七成左右的网民认为应该严格按法律规定,邓玉娇不该负刑事责任,但是还有三成左右的网民认为邓玉娇毕竟杀了人,不负任何责任是不合理的。又假如地方党委认为考虑到此案产生的巨大影响,为了既维护政府形象,又不至于引发更严重的危机,不要对涉案地方官员作出刑事处罚,同时需要对于邓玉娇作出既构成犯罪、又不要进行实际处罚的判决。如此一来,法院就必须协调这三种不同的要求。请问振民院长,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是否可以给我们的法官指一条路:他们该怎样判决,才能做到三个都至上,或者怎样才能达到你所谓的“从政治上、社会效果上和法律上要做到高度、有机的统一”?
说到这里,不妨顺便质疑一下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校长。他的发言看上去要力求避免出现法官以“三个至上”作为规避执行法律的借口:
“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是司法人员办案的具体操作规范,这一层次定位必须明确。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要求,也不能允许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视为不同的裁判标准。否则,“三个至上”在司法裁判中就可能沦为法官个人的任性,或成为个别人枉法裁判的借口,从而使司法变得不可琢磨,丧失公信力。(出处同上)
也许从这段话里可以看出贾校长的良苦用心,可是,他的用心是否符合倡议“三个至上”者的真实意图却是大可怀疑的。假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还是一味地严格依法,只是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那就没有做到真正的“三个至上”。法院是做什么的?它的全部工作无非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假如不能把某种要求变成裁判规范,这种所谓要求无疑就名存实亡了。类似的策略也为韩大元教授所采用。他说什么“‘三个至上’应该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宏观的、政治层面的指导思想,不能机械地看待这一理论。如把‘三个至上’简单地视为具体审判业务的指导原则,实际上是降低了‘三个至上’的理论高度。坚持‘三个至上’,就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在这里,贾校长以及大元院长分明是要把前两个“至上”给架空,“一脚踢到楼上去”,分明是瞒天过海、暗度陈仓,把“三个至上”暗转为“一个至上”。他们的这种策略让我看出其中的几分狡猾,不知道最高法院邀请贾、韩二人参加这个研讨会是否是选人不当。
接下来,一个法律学者在论述涉及权力的问题时,也许需要有一种基本的假定,那就是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都必须通过建立某种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越出合理的边界,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损害。例如,执政党的权力问题,我们的宪法序言里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请注意,这里说得很清楚,各政党也都必须遵循宪法。如果执政党不可能违反宪法的话,宪法就没有必要如此规定。即便规定涉及政党问题,也可以说“除了中国共产党之外的各政党”,但是,现行宪法没有如此规定,所以我们就必须认为,依据宪法,中国共产党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直白地说,就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之下,而不是平起平坐,更不是在宪法法律之上。
事实上,无论是从宪法的规定作出推演,还是从过去的历史经验观察,我们都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曾经做出过背离人民利益的决策,“文革”不就是一个殷鉴未远的例子么?当年张志新对于“文革”提出非议,结果被以“反革命罪”起诉。面对这样的起诉,法院如何判决才是符合“党的事业”或“人民利益”?那时的法院当然判处无期徒刑,后来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只是“文革”后不得不平反,因为只有平反才符合“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要求。
你会说,现在的情况跟“文革”完全不一样了。1970年代末期,我们已经拨乱反正,又实施了改革开放的国策,经济社会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还用过去的“老黄历”看执政党,不免有些“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之感了。我当然愿意承认过去三十多年间的巨大变化,但是,你如何保证执政党今后不会出现任何决策上的失误?除了整体上的问题外,所谓“党的事业”还取决于具体环境下的解释。还是以“邓玉娇案”为例,根据报道,地方党委对于案件如何判决作出决议,法院是否可以质疑说这个决定不符合整体意义上的党的要求和党的事业,因而执意按照法院党组对于党的事业的理解判决案件?自然,这样的情况不大可能发生,因为法院党组受制于同级党委。所以,在实践中,“党的事业”大多就转换为地方党委甚至具体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这样的意志跟“党的事业”之间究竟相差多远,更是无从预知的事情。奇怪的是,对于包括振民院长在内的所有参与研讨会的学者而言,如果地方党委或者地方党的领导人所作决定与党的整体事业相背离,还有,如果出现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如何解决其间的矛盾,所有这些问题仿佛完全不存在。想到法学家以法治为己任的庄严使命,想到法律学术需要坚持的理性准则,学者们的这种具有神学特色的言说是令人诧异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在一个利益、观念甚至文化越来越趋向多元的的时代,一个政党是很难成为社会中所有利益以及观念的总代表的。须知现代的政党不过是前现代社会的不同阶层或阶级的转世投胎,它在英文里称为Party,该词词根是part,也就是说它只是一个局部的利益群体。即便是执政党,它也难以成为全体国民利益和愿望的当然代理人,虽然它可以努力追求这样的目标。所以,那种把一党的事业等同于全体国民的利益的说法充其量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两者可以在某个时刻相当接近,但却永远无法重合。另一方面,人民利益也不能从一个抽象的层面去言说,城市人口与乡村农民,雇主和雇员,三鹿集团与受害消费者,都是人民,但是他们之间显然存在着差异甚至冲突的利益。那种习见的说法——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难以成立。实际上,在一个民主的体制下,立法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包括不同的政党)之间相互博弈所达成的一种妥协。重要的是,立法一旦经过既定的程序完成,所有的组织和个人就都必须遵循它们,司法机构也只能够以法律为处理案件的惟一依据和最高准则,否则“依法治国”就势必变成空言,社会最终就堕入“强权即公理”的丛林状态。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了。“三个至上”就是一句不适当的口号,将其作为司法机关的指导思想必然——实际上已经——带来法律实施中的巨大混乱。在学界不断批评,司法界怨声载道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不仅不迷途知返,幡然改过,反而变本加厉,还把一批本来口碑很好的学者拉来背书,玷污了学者们过去确立起来的良好声誉,是错上加错。11位学者中,除了西北政法大学的朱继萍教授,其他10位都是我熟悉和尊重的同行好友。卿本学人,奈何为此?我为他们一叹!
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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