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谈法论道 > 正文

警惕“两高”司法解释对立法权的僭越


1456 人阅读  日期:2008-09-08 13:15:34  作者/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8月2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唐山人王琳、王文笛涉嫌诈骗案,唐山中院公开审理后,法院要作无罪判决,检察院连忙要求撤诉,案子只好暂时搁置。

追问一下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我们会立即发现: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早在10多年前刑诉法大修时已经废除。之所以能在失去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仍然通行,源于“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回归”,并不只刑事诉讼中多了一道程序,也不只司法机关多了一项自由裁量权,其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它违反了程序法定原则,超越了司法权的范畴,具有了明显的立法性质,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是违法的。另外,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将司法活动变为可以自由协议的“市场行为”,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成为司法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合法通道”。因为,检察院以撤诉的形式规避法院的无罪判决,就可以对嫌疑人长期羁押。何况,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撤诉的次数,如果检察院反复使用“撤诉——起诉”这样的程序,就会完全避开法律规定的限制,甚至将嫌疑人羁押一辈子都是合法的。

事实已经证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正在不断地长出“毒树之果”,制造司法悲剧。要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当务之急是清除司法解释中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各项规定和制度,避免司法权有意无意地僭越立法权,客观上架空法律。其实,近年来我国已经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加强了对司法解释监督的制度建设。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首次明确了对司法解释提出了进行违法审查的程序。2007年1月1日施行的《监督法》专门规定了解决司法解释法律冲突的审查处理程序和机制,并使其具有了法律地位。应当说,社会各界在学法用法守法中,相继发现和揭露了不少与法律冲突的司法解释内容,可长期以来却未曾看到有关机构主动启动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即使有公民提出审查建议也多半石沉大海,没有回应。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宪法为框架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而大量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出现和存在,既是实现有法可依、完善法制的客观需要,是不可或缺的法治组成部分,也是造成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法律体系的日益庞大和法律规则的大量增加,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漏洞和僭越就会不可避免。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努力防止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而且还要高度警惕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为此我们必须充分激活我国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从而保证我国庞大法律体系的统一、完整和和谐。

相关链接: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何珽律师、何震达律师在线 咨询电话:13957586839 | 技术支持:何珽 | 浙ICP备2021008149号 |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