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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与刑诉法大修启动 公益诉讼有望突破


1331 人阅读  日期:2011-02-06 10:45:45  作者/来源: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民刑诉讼法大修疾行

“再不大修,操作起来不确定因素太多,司法权威何在”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特约撰稿张海林 | 北京报道

两部施行时间均超15年的诉讼程序法典,终于撇开依靠修正案、司法解释填填补补的权宜之计,走上大修快车道。

“已经讨论过好几次了,近期可能安排上会;我们就是在按照这样一个目标准备,但现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如此透露民诉法修改工作进程。

多次参与民诉法修法讨论的人大教授汤维建亦向《瞭望东方周刊》证实,民诉法的修改工作确已启动。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介绍,最快能于2011年6月前后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多位接受本刊采访的学者认为,两大诉讼法大修时机已经成熟。“再不大修,操作起来不确定因素太多,司法权威何在?”北大法学院教授潘剑锋直言。

不过,亦有学者向本刊记者指出,两部诉讼法典,技术关联度都极强,牵一发动全身,预计所遇阻力不会小。此外,倘若只改部分内容,会出现老问题解决、新问题随之而生的状况,而所剩的修法时间,又已如此短暂。

执行程序是否单独立法的悬疑

如何考量执行程序篇章去留,是横在民诉法大修面前的最大障碍。

学界普遍认为,执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审判程序:民诉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管辖、当事人、证据等规定,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而不适用于执行程序。

按照国际惯例,执行程序法律一般也是单立。不少国家单单执行法律条文,就有300多条。但我国的现状是,执行程序、审判程序统一规定在一部民事诉讼法里,而这部分执行程序,也仅有34条。

学界期待执行程序单独立法的另一考量,是单立会有助于推动执行体制改革。近些年来,“执行难”几乎成为法院系统痼疾,最高法院多次力图做一些改观,但收效甚微。

呼吁单立的声音,也体现在不少立法建议稿中。据了解,最高法院执行局曾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建议稿)》,而中国政法大学民事执行立法课题组也曾提出过条文数量达400多条的执行程序专家建议稿。

但是,据汤维建说,立法部门对此“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他们认为,执行程序单独立法,不能解决执行难,因为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执行体制症结外,还有地方保护、社会诚信机制不完善、执行威慑机制远未形成等因素。”

扈纪华介绍,针对执行程序是否单独立法的问题,法工委确实召开过数次专家论证会。最终如何权衡取舍,尚未可知。

公益诉讼有望突破

执行程序之外,民诉法修法重点还涉及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审前程序等。

汤维建负责研究论证的领域是小额诉讼——具体设想是建立小额诉讼法庭,由基层法院完全审理简易案件。他告诉本刊,现在的工作还主要停留在开讨论会、收集材料的阶段,之后再提相关意见。

此前被学界强烈期望建立的公益诉讼制度,极有望在此次修法时大幅突破。

开放民事公益的诉权,允许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共享公益诉权,一直是学界公认用来解决大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案件的法宝。

而今,这一问题的解决总算提到了立法层面:不再停留于讨论要不要建立,而是进入研究如何科学构建具体的程序和制度。扈纪华亦表示,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由谁提起、诉权范围、怎么赔偿等诸多问题,都已列入人大修法的研究范围。

在检察监督方面,是否将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全程”监督,法院和检察院两大系统曾争论十分激烈。而此次修法,亦有望将之一并解决。

扈纪华介绍,此次修法时,法检两家已在检察监督问题上达成一定共识,但仍有不少问题需厘清,主要体现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为公权力介入其中,如何做到既能监督,又能保持法院居中审判、当事人平等对抗这种等腰三角形结构不发生倾斜?

保障人权理念将逐步落实

刑事诉讼法大改信号近期亦是频发,更因近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预演,让学界相信大修成为可能。

黄太云介绍,此次刑诉法大修,要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把“保障人权”从口号落实到修改实践中去。

在律师制度问题上,黄太云提出,要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让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并着力于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在证据制度方面,黄太云认为,应致力于减少刑讯逼供,“酷刑包括肉体上的疼痛,也包括精神上的痛苦。有的部门不打你,但不让你睡觉;有的部门,拿上千瓦的探照灯照得你头冒虚汗。有人打你吗?没有。但这也是酷刑。”

此外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多大的权力?拘留、逮捕当然要经检察机关批准,随便对人扣押,对物、场所搜查,这么大的权力不受制约,怎么可以?所以这次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这方面的监督一定要加强。”黄太云说。

而对于已经建立并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在相关规定十分简单的刑事诉讼法内衔接、细化,也是修法必须要面临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对本刊表示,人们的观念、认识问题也会成为修法的阻力,比如,律师制度究竟是不是一个进步的制度,现在居然还有怀疑声音。

虽然各方对民诉法大修加速的期望甚高,但据汤维建了解,大修的准备工作目前似乎不太理想,“还有太多问题需要研究”。

这亦为扈纪华的一次公开发言所佐证。扈纪华称,此次民诉法修改,一方面要回应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又有时间限制,最终如何定调“不仅你们纠结,我们也很纠结”。

纠结归纠结,汤维建告诉本刊,按预定计划,民诉法应会在2012年前修改完成。

而刑诉法大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告诉本刊,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召开过一次座谈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人士都有参加,这样的会议总共要开3次,之后才能形成初稿。

“最晚,也要在2012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刑诉法修订草案。”黄太云说。■

两法修订史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立法机构就开始了民事程序法的制定。

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草案进行审议,大会对提交审议的草案讨论得非常激烈。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当时的争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是否适用于经济审判。

2007年,针对民事诉讼法里的申诉难和执行难,又做了部分修改,一共是19条,其中12条是对执行的,7条是针对审判监督的。明确了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因为害怕同级法院审的话,改判难;明确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30日之内应当再审。

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有一些遗留问题争议很大,比如审判监督问题、证据问题、公益诉讼问题等等。

——扈纪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共7篇325条。

1979年和刑法同时出台的,还有刑事诉讼法,共164条,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都做了规定。

在上世纪90年代,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呼声都比较强烈。1996年的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条文扩充为225条。但作为一部程序法,和世界各国相比,仍然过于简单、原则,因为诉讼法的程序应尽可能详细,才便于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曾引发社会一片欢呼,但慢慢被一些部门的实施细则掏空,现在要逐步把遗留问题一一解决。

——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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