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又为何如此的热衷于严刑峻法?
1585 人阅读 日期:2011-05-12 07:53:41 作者/来源:自由谈
曹林:严惩之余,社会还能做些什么
如果把治理对象当作需救助的人对待,给他关怀和温情,这样的法律会因融入了道义的力量而更让人敬畏。
去年引发舆论关注的东直门爆炸案,近日开庭审理。2010年10月21日下午,雷森将爆炸装置安放于东直门外绿化带内,将一名美国男子右腿炸伤。昨日,雷森庭审时称,以往在广州打工常受别人欺负,心理孤僻、内向,不愿意与人沟通,与家人也断绝了联系,逐渐地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3月31日《新京报》)
东直门爆炸案让人心有余悸,幸亏当时只有一个人经过,如果人群集中,后果不堪设想。其实,近年来多起惨案,罪犯的理由不少是“受过欺压,报复社会”。
雷森是不是真的因为受过欺负,所以报复社会,这只是他的说法,事实还需要调查。正如犯罪专家所言,犯罪嫌疑人的归罪心理是:犯罪后一定会给人一个理由,而且会把自己置于受害者的位置尽力开脱自己,好事一定是自己努力的结果,坏事一定是外部影响造就。这种犯罪归因并不一定是真相,还需要揭示真实的犯罪动机。即使真受过欺负,真是出于“报复社会”,犯罪也毫无正义性可言,不能因此推卸半点儿责任,别指望受到道义的宽容和法律的谅解。
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除了依法惩罚,社会还该怎样对待这个报复社会的年轻人。
有人呼吁用严刑峻法,打得这些报复社会者不再敢下手,以“报复性严惩”对不法分子形成警示。杀人偿命,血债血偿,受到欺负,就可以报复,这可能是这个年轻人偏执的想法。而“报复性严惩”的思维与此同构,核心也是报复。这种怨怨相报的报复性惩罚,只会是对社会“报复循环”的推波助澜,加剧社会的冲突和激化社会矛盾。
雷森在法律上当受到“应得的惩罚”,不能原谅他“被欺负所以报复社会”,否则对社会形成恶劣暗示。在法律眼中,他是一个罪犯;可他是一个多重身份的人:他是心理有问题的年轻人,应受到心理专家的关注;他是生活困难的人,生存问题应得到关怀;他曾受过欺负,受到过不公的待遇,这样的问题也应关注。
把治理对象当作需要救助的人对待,而不是仅仅当作罪大恶极需严惩以平民愤的恶人对待,这是法律应有的作为。执行法律,不仅仅是用严刑酷法吓得人不敢犯法,而更需要在救助失足者和解决社会问题上有所作为。法律,并不是越严酷越让人敬畏,相反,如果把治理对象当作需救助的人对待,给他关怀和温情,这样的法律会因融入了道义的力量而更让人敬畏。
贺卫方: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
核心提示:贺卫方说,你若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检索视频,看看孔庆东的全部评论。虽然充满了对于杀人者的义愤,但我不得不说,他的话语本身也洋溢着暴戾之气,网友的跟帖也大多是叫好欢呼。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君:
因为讲课的关系,最近我关注的是雅典法庭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把柏拉图、色诺芬等人的相关作品反复读,颇能读出一些趣味来。至于药家鑫的案件和审判,我上网时似乎是有意识地进行了自我屏蔽。这个时代各种事件和案件仿佛雨后春笋,此伏彼起。每一起都去关注,结果真的要把自己给迷失了。接到你的短信后,我才上网阅读了一些材料,包括案情和一些评论。边看边想,就有了一些初步的看法。
说实话,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对于评论一起没有审结的案件总是有些不安,那似乎有某种影响司法的嫌疑。不过,就本案的事实而言,无论是见诸媒体的报道和法庭上药家鑫的言辞,都不存在争议。药家鑫驾车肇事后又将伤者六刀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现行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则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当要求。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称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这样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受害人在那个过程中毫无过错可言。所谓的自首情节也十分勉强。此外,一些人向法庭提供了某些“品格证据”,如药家鑫多次获奖等。但是,撞人之后不救人反而凶残地杀人令这些旧日荣誉成为一种讽刺。
当然,你也知道,我是一直主张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不过,主张废除死刑属于一种立法推进;司法方面,在立法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能呼吁尽可能少判死刑,并在各个环节上全力防止冤狱的发生。至于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其义务是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判决案件。即使法官本人也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能以个人好恶取代法律。我也看到一些人主张,让药家鑫成为废除死刑的一个起点。但是,这存在很大的困难。除了法官不可以解释之名改变法律之外,还涉及不同地方、不同时间司法的平衡性问题。西安的法官在当判死刑而出于种种考量而不判死刑,但是其他地方或其他时间却一准乎律,当死则死,无疑是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准则的做法。这样的做法在加剧司法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会给某些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其实,除了关心药案本身之外,我更感兴趣围绕着这一案件的各种议论。或许可以说,药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甚至公众的怒火,比药案本身更关键的是某些媒体和个别专家的表现,也包括一审法院异乎寻常的举动(如在听众中发放问卷)。不少人直接认为这是官方机构在为对被告人从宽发落的前奏。对于司法公正的满腹狐疑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议论中尽显无遗。说实话,作为过去这些年一直从事司法改革推动的一个学者,我对此感到无言以对。的确,从近年来一些引发公众关注的案件的审判过程看,这种疑虑绝非无的放矢。邓玉娇案表明法院不是澄清事实的平台,孙伟铭案表明法院曲法阿世,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案表明法院经常制造冤案(而且只要被告人已经冤杀,就很难纠正),几乎所有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都昭示出司法不独立这一事实。面临这种困境,我们将从何处寻找出路?
还有,围绕着药案的议论让我们看到,尽管最近的刑法修订案开始了减少死刑罪名的步伐,但是在中国倡言建设更加人道主义的刑罚制度仍然是任重道远。在一家名为“第一视频”的网络媒体上,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的言辞让我感受特别强烈。当主持人说在法庭上的药家鑫“看上去很天真很学生气而不像是一个杀人犯的样子”时,孔教授怒不可遏:
“天真?哪里天真!杀人犯还要长在脸上么?……真正天真的是你。他长的是典型的杀人犯的那种面孔。你不懂。一看就知道是罪该万死的人。杀人犯长的都这样……这是典型的坏学生。你看人要看气质,你不要看什么肤色啊、五官啊,要看气质。这是一个杀人犯的气质。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摞在一起,三把刀,是吧?这个人他就是一个杀人犯—从心理学上来讲,从文化上来讲。”
对于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自首情节,孔教授这样评论:
“……干了伤天害理的事情,过了一定的界限,你怎么自首都是没有用的。你愿意跑你跑吧,跑到天涯海角,我把你满门抄斩,这才是严肃的法律。看他可怜,他都是策划好的。看到要判死刑,作最后一搏。装出可怜的样子,跪下磕头啊。你想,当时他是多么凶残。这个老百姓啊,为什么老被人家欺负,被人家杀?就是健忘。”
你若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检索视频,看看我这位同事的全部评论。虽然充满了对于杀人者的义愤,但我不得不说,他的话语不仅经常自相矛盾,而且本身也洋溢着暴戾之气。网友的跟帖也大多是叫好欢呼。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公元前399年,雅典的法庭判决苏格拉底死刑。501位审判官表决,尽管多数票赞成死刑,但仍有220人投了反对票。其中信息也是耐人寻味。
许斌:媒体赞同判醉驾撞死人者死刑 暴戾之气扑面而来
无证驾驶,在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并再次造成车祸、酿成4死1伤惨剧的孙伟铭,被一审判处死刑,尽管为全国首例,却完全不能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因为零星的反对意见,完全淹没在了支持的声浪中。多数刊发于纸媒的评论,亦旗帜鲜明地持赞成、赞扬态度,如《扬子晚报》的《“成都醉驾”判死为公众安全加了道 “防火墙”》,《半岛晨报》的《判孙伟铭死刑无伤法律公正》,《羊城晚报》的《醉驾凶犯判死: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例》等。
扑面而来的,是一股股可怕的暴戾气息。
对死刑判决持赞成意见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则为主观故意性。此种主观故意性,实际上是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极大,而不能说是当事人在行为动机上的主观故意,至少没能证明孙伟铭或其他人正是为了实现造成车祸、致多人死伤的目的,才故意选择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与当事人在行为动机上的主观故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则为后果严重,致4死1伤。以直接的危害社会程度决定处罚尺度,诚然为国际惯例,然而这种处罚尺度,却也是在既定框架范围内的处罚尺度,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地“从重从快”。
出于以上理由对死刑判决持赞成意见,其实滑入了严刑峻法的深渊。借用这两点理由,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相关执法人员。孙伟铭一年之内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说明相关处罚并不严重、不到位,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纵容孙伟铭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主观故意性,且后果严重。同理,但凡发现事故中存在一丁点儿人为因素,则相关安监、经营人员,因为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与后果严重兼具,统统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又同理,不慎从楼上扔下一个物件,不幸造成严重后果,亦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与严重后果兼具,也毫无疑问,死刑!继续延伸下去的结果,一定是严刑峻法。
法律的公正,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肃杀,而来自于法律的严谨、精细。此一点,也部分体现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汉朝时候,有人偷了汉高祖刘邦祭庙中的一只玉杯,彼时,自然算头等大罪,廷尉张释之以“窃宗庙服御”罪判其死,汉文帝还觉得不解恨,要诛其九族,张释之回答说:盗杯者就要灭族,如果有一天,有人直接窃汉高祖的陵墓,还能有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吗?
自古以来,鲜见有严刑峻法能维护社会稳定、良好秩序者。严刑峻法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削弱法律的公信力,令公众绝望于法律、愤怒于法律,乃至对抗法律,导致群体间的激烈对抗。秦皇席卷天下,“序八州而朝同列”,厉行苛政,冀望于千世、万世,“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亦不过十数年间。
真正能够形成强大威慑力、约束力的,恰好是法律的严谨、精细。法律的严谨、精细,不仅落实于反对严刑峻法,更加落实于反对疏忽宽纵。譬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论是否酿成大祸,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都是存在的,直接的社会危害属性都是存在的,那么,为什么不以其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属性与社会危害属性为依据,适当加重对作为寻常事件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从根源上最大限度地降低酿成大祸的几率?热心的媒体与网友已经搜集了其他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特别严谨、精细,对于普通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远远比我国严厉,却也绝不会严厉到无法证实动机上的主观故意却允许判处死刑的程度。一边是疏忽宽纵,一边是严刑峻法,正是法治不够健全,法律体系不够严谨精细的表现。
总之,在具体事件上,相对于以往的处罚惯例,我赞成引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赞成重判类似行为,但重判必须有限度,不能哗众取宠,不能形成刻意的司法报复,不能形成为严刑峻法。
钱理群:鲁迅说中国民族真的在“食人”
今天我所要强调的是,鲁迅这里所说的“吃人”,或者说中国民族是一个“食人”的民族,不仅是象征,而且是实指:中国人真的是在“吃人”。其实这一点在《狂人日记》里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们过去的研究者似乎不太注意其中实指的内容。
钱理群:说“食人”——周氏兄弟改造国民性思想之一
(原载《文艺争鸣》)
据许寿裳回忆,在1902年,鲁迅和许寿裳在一起经常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怎样才是理想的人性,第二个问题是中国国民性中最缺乏的是什么,第三个问题是病根何在。这是本世纪初,鲁迅(我想也可以包括周作人)他们一代人经常讨论的问题。一直到鲁迅去世之前,1936年,他在一篇《立此存照之三》的文章里面,再一次提出希望有人翻译一本美国人的著作。美国人叫史密斯,他写过一本书,叫《中国人气质》,是他作为美国人对中国国民性的观察和一种看法。这本书是世纪初在日本出版的,对鲁迅的改造国民性思想的形成产生过影响,鲁迅一直念念不忘,临死之前还提出,希望更多人看到这本书,看了之后再来自省,自己分析,弄明白哪些地方说得对,然后来进行变革与挣扎。不求别人的原谅和称赞,要自己来证明究竟怎样的才是真正的中国人。这就是说,直到离开这个世界之前,鲁迅仍然期待着中国国民的改造与自新,这是他一生坚持的一个命题。过去有人说鲁迅改造国民性的思想仅是他前期的一种思想,这并不符合事实,应该说在他前后期,一以贯之都在思考这样一个国民性改造的问题,这是他的立人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周作人和鲁迅各有不同人性理想:鲁迅强调个体的精神自由,而周作人的理想人性是自然人性,顺着人的本性自然发展。但他们对理想人性问题谈的并不多,而且主要是在早期著作里面提出来的,他们更关注的是国民性中缺少的东西,这可以说是理想人性思考的一个反题。鲁迅这一辈子主要做的是反题,主要是在讨论缺少什么东西,有什么问题,但他的批判性、反省性的思考又是以理想人性的追求为基础,为前提的,这一点不可忽视。鲁迅、周作人他们作为启蒙主义的思想家,在讨论中国国民性的病根的时候,主要是从文化的角度,从中国传统文化里面去寻找,而比较少的讨论到制度的、政治经济的原因。过去有人因为这一点,认为鲁迅、周作人关于改造国民性的思考是唯心主义的,有局限性。我觉得说有局限性也可以,但不如说是他们的一个特点。因为任何人都只能选择一个特定的角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去讨论问题。尤其是对思想家的判断,对思想成果的判断,不应该从他“没有谈什么”去考察,而只能在他所谈的问题的范围内来看他谈的有没有问题,深刻不深刻。我想这是我们在讨论鲁迅、周作人国民性改造思想之前首先要说明与弄清楚的。
鲁迅、周作人关于国民性的思考是非常全面的,很难理出个头绪。现在只想选几个题目谈一谈,譬如说“食人”,说“做梦”,讲“演戏”,论“主与奴”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有很大的现实性的。
今天先讲“说食人”。
鲁迅在写完了《狂人日记》以后,给他的朋友许寿裳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为什么写《狂人日记》,是因为近来我偶然读了《资治通鉴》,才醒悟到中国人尚是一个食人民族。他自己很重视这个发现,说其关系甚大,而知者尚寥寥也。回顾这一个世纪的历史,人们必须承认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很可怕的一个发现,就是到现在为止,中国民族恐怕还没有完全走出“食人”的时代!
“吃人(食人)”这个概念在鲁迅、周作人关于改造国民性的思想体系里面具有双重意义。通常大家比较注意的是把“吃人”看成一种象征。鲁迅在《狂人日记》里面,说在中国的古书里面写满了仁义道德,但半夜里看来看去,看见写满了“吃人”两个字。这里的“吃人”显然是一种象征。鲁迅还说过“中国的文明不过是阔人安排享用的人肉的筵席”,这也讲的是比喻意义上的“吃人”。怎样理解“吃人”的比喻意义,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这里,不妨介绍武汉社科院王乾坤先生《关于“吃人”》(《鲁迅研究月刊》1996年第2期)一文中的基本观点。他是从鲁迅的“立人思想”出发的。他认为鲁迅所说的“吃人”是指对人的个体精神自由的否定,对人的生存发展的贬抑,在中国,是自己被人吃,同时也吃人,不仅自己的精神自由受到贬抑,同时也贬抑别人的精神自由。这一点我们在第一讲里已经谈得很多,我就不再重复,同学们有兴趣还可以去读王乾坤的文章,那里有更为详尽、充分的讨论。
今天我所要强调的是,鲁迅这里所说的“吃人”,或者说中国民族是一个“食人”的民族,不仅是象征,而且是实指:中国人真的是在“吃人”。其实这一点在《狂人日记》里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们过去的研究者似乎不太注意其中实指的内容。当然这些“吃人”事实都是出现在狂人的狂想呓语中,跟原意多少有点不大一样,但意思是有的。比如小说中提到了中国古代易牙蒸子,在古书《管子》中就有过记载:有一天齐桓公说自己什么肉都吃了,惟独婴儿的肉没尝过;时为大臣的易牙就把自己大儿子的肉蒸了给齐桓公吃了。在《左传》里也有这样的记载:当年宋国的都城被楚军围困的时候,宋国人都“易子而食”,因为饥饿,互相交换儿子来吃。在《狂人日记》里还提到,近代的徐锡麒,秋瑾的战友,被抓以后,他的心也被炒着吃了。在鲁迅的著作里也有吃人的场面,大家应该记得《药》吃人血馒头的描写。在周作人的著作里也经常提到中国传统中吃人的记录,譬如周作人在一首诗里曾经提到,南宋时因元兵打来,齐鲁一带的汉族人为了逃避元兵的统治,从山东逃到杭州,即所谓“义军”。当时半路上没有东西吃了,他们吃什么呢就是吃人肉干:“人腊”。一路吃过来,吃到杭州为止。这就是说在中国,“吃人”不仅是象征意义上的,而且实际上也真的在“吃人”(食人)。
这里,我想向同学们介绍一本书,叫《中国古代的食人》,这是研究中国古代人吃人行为的专著。但是我觉得非常痛心,因为这本书的作者不是中国人,而是一位祖籍韩国的美国人,叫郑麒来。这样的著作本是该中国人自己写的,但我们对惨痛的历史常常采取回避的态度,而终于由外国人来写,中国的学术界应该感到惭愧。看这本书确实让人触目惊心,这里只简单介绍一下作者的研究成果。作者指出,本来“食人”行为是人类都有的,不仅仅限于中国,因为人类在追求生存的过程中,特别在灾荒中、在战争中,在原始社会的历史中,都有食人的记载。问题是中国的“食人”记录,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它的次数之多,它的残酷性,和它的理论色彩(即有理论地吃人),这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据作者的研究,“食人”的行为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求生性食人,即前面所说原始时期灾荒中、战争中的食人;另一种是习得性食人,后天养成的习惯性食人,也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有理论指导地食人。他说中国第一种吃人和其他国家不同的就是特别多,他根据古书记载,在书中列举的因为战争吃人,就有39例(都不是吃一个人,而是大规模地互相吃)。也就是说平均每一个朝代都有好几次。因天灾食人越到近代就越多。譬如说清代,据《清史稿》记载,352次灾荒,发生19例食人事件。在清朝统治的260多年间,大约每15年就有食人的情况发生。
但是最可怕的还不在求生性吃人,而是习得性吃人。书中分析从汉代到明代,习得性食人有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了惩罚不忠,一切不忠于皇帝,推而广之,一切不忠于上者,都可以吃掉;第二类,惩罚敌方;第三,为亲人报仇;第四,泄愤。他举例子说,中国人常常在表达对敌人愤怒的时候,用这样的语言:“我恨不得把你吃了。”在《狂人日记》一开头也有类似的说法:“老子呀,我恨不得咬你几口才解恨。”中国的语言里面就有为泄愤而食人的意思,而且语言是会转化为行动的。作者认为,像这样一种“泄愤”,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当局者利用这样一种积习性吃人压制反对派,加强和稳定他的权力基础的一种有效的武器。这样也吃人,那样也吃人,最后就“吃人成性”,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他举了一个例子,根据《旧唐书》卷二百下记载,黄巢农民起义军中的一个宠将被当时的官吏抓住了,黄巢非常气愤,就率领全军猛攻陈州,抓到俘虏就吃。最后甚至专门准备了磨子、巨碓数百,又准备了几百个石臼,把活人放在臼里面,磨粉,捣碎,连骨带肉一起吃掉……,从嗜杀获取精神上的满足,这就非常可怕。还有一类食人是为了“尽孝”,就是用自己的身体的某一部分做药,献给自己的父母、长辈,为他们治病,滋养他们的身体。中国历史上有很多很多这样的记载。我们上堂课提到的《二十四孝图》津津乐道、尽量赞美的就是这一类的“食人”。中国有一种迷信,认为吃人肉或者吃人的某些器官对人的身体有好处。在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中就有记载。而且特别认为吃人肉或人的某个器官可以增强性功能,中国民间对这个更有大量的记载。这样,作者作为一个外国人,拿全世界都有的食人现象与中国的食人相比较,他就发现,中国更多的是习得性食人,“食人”是与“忠”、“孝”这样一些中国传统的儒家主流文化的基本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是在伦理道德的美名之下,在道德理想主义的旗帜下食人。这样的大规模地,肆无忌惮地食人,是被中国人的传统文化,至少是被儒家学说所默认、鼓励的,这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更可怕的是,这种吃人已经进入了中国的文学,被审美化了。中国老百姓家喻户晓的《三国演义》、《水浒》,都有吃人的描写。而且都是绘声绘色,涂以“道德美”的神圣光彩。《三国演义》第十九回就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刘备被吕布打败而想投奔曹操,在途中住在猎户刘安家中,刘安非常崇拜刘备,想随他去打仗,但家中有老母,为尽孝而不能去。但他又想对刘备尽忠,刘备很饿,家中又没吃的,他就“杀其妻以食之”。这样他就以“食人”的行为实现了“忠孝两全”的儒家最高理想。作者显然是赞美这样的“德行”的,而我们读者(包括我自己在内)看书的时候却不感觉到这有多可怕,可见我们的心灵麻木到了什么程度。
现在问题在于,这本书只是写到民国成立。民国之后,这种“食人”的现象还存不存在呢?
鲁迅写《狂人日记》,不仅给“吃人”以象征意义,更给它以实在意义,说明他已经看到了中国食人问题的严重性。即使到了民国,也就是到了一个新的共和国,中国的食人现象不仅没有结束,甚至还在继续着。而且更重要的是,人们制造出一些新的理论来证明食人的必要性、可行性。正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在20世纪的中国又出现了很多很多令人发指的“食人”、“杀人”现象。鲁迅与周作人在他们的著作中,不仅揭示了中国人的嗜杀性,食人行为,更揭示了许多导致轻易杀人的理论和根据,作了有力的反驳和批判。
前面已经说过,中国传统的儒家学说将“忠”、“孝”等道德原则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忠”、“孝”的至高性面前,人的生命是微不足道的,或者说人的生命应该为了至高无上的道德原则而牺牲。这个传统观念被现代中国所继承了,不过它不再是“忠”和“孝”,而是“革命”。为革命而死,而牺牲,这恐怕是我们一直在倡导的一个“新伦理”。我们青年时候读老三篇,其中有一篇就讲“人固有一死”,并且引用司马迁的话,说人的死可以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革命而死就是重于泰山。还有一句教导叫“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这是我们年轻时候都记得很熟的。而我们今天正应该对这样一些似乎不容置疑的前提性的伦理原则提出反省。猛一看它有它的合理性,因为人毕竟不是动物,要追求人活着的意义和价值,牺牲(包括死亡在内)是免不了的,裴多菲的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是曾经传诵一时的。但是问题在于把这种死亡、牺牲加以绝对化以后,“死”成了目的,“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最后成了“一怕不苦,二怕不死”,这就变成了荒谬。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伦理原则(而且被宣布为至高的伦理),它在理论上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它把“忠”、“孝”、“革命”这些东西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后,还要求一种整体性的思维,即为整体性的利益必须牺牲个人的,包括个人的生命。个人的生命没有价值--它的背后其实隐藏着这样一种观念。上次课我曾经谈过,一直有人鼓吹,为了国家民族的统一、富强因此要放弃个人的自由,那么这里说为了革命尽忠尽孝,个人生命可以不要,这似乎是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的一个观念,把个体的生命看成微不足道的东西。鲁迅是最反对学生去进行请愿游行示威的。他说革命是要牺牲的,他不否认这一点,但他更强调爱惜人的生命,特别是年轻人的生命。所以鲁迅就一再地对幼稚的革命者进行启蒙教育,因为他们一直在强调革不革命就看你敢不敢死。鲁迅说,改革自然不免于流血,但流血并非等于改革。他说以血的洪流淹死一个敌人,以同胞的尸体填满一个缺陷,已是很陈腐的话了。很多年轻人常说的豪言壮语,鲁迅认为已经不能再说了。他说真正的改革者不肯虚掷生命,因为战士的生命是宝贵的,不能轻而易举地把自己的生命抛弃掉。鲁迅的意见集中到一点就是,“其实革命是并非教人死,而是教人活的”。这话说得十分恳切,几乎是击中了一切“革命”高调的要害,但又说的全是常识。周作人说很多人不懂常识,我们要进行启蒙,就是要回到常识中来。鲁迅临死之前有一个讲话,还没有来得及写成文章,是日本友人增田涉在回忆录里转述的。他说,现在中国幼稚的青年们一点都不怕死,而且好像还希望死,我说,这是不好的,容易想到死的人,是不能搞真正的运动的。革命是要有牺牲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更要爱惜人(革命者)的生命。而在中国,正是太不把人的生命当成一回事了。鲁迅曾十分沉重感叹说:造物主“实在将生命造得太滥,毁得太滥”;也许是中国人太多,在人们观念中,人的生命就失去了价值,死了人算不了什么,这正是“造得太滥,也毁得太滥”。顺便说一句,当代青年,至少在一部分青年中有一种“轻生”的倾向,经常看到一些中学生、大学生稍受挫折就自杀的报道,心里非常难过。真想对年轻人说,千万不要轻易地去死--不管是以什么样的“理由”。
还有一种看起来也很冠冕堂皇的理论,叫“杀反革命”。凡敌人皆该杀、可杀。这个命题跟前面那个命题是有联系的。革命是正义的,光明的,杀反革命也是合理的、正义的、光明的,即使把不该杀的杀了,也不过犯一点小错误,是可以原谅,可以理解的,因为是出于“革命义愤”,这也是在中国所盛行的一种逻辑。但问题的可怕之处是什么呢这敌人是你可以自己定的。谁是敌人啊是有很大的弹性的。所以鲁迅就说了,中国人杀人的一个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是先宣布你不是人:“皇帝所诛者,逆也。官兵所剿者,匪也。刽子手所杀者,犯也。”过去国民党杀共产党,就说杀的是“共匪”。后来共产党杀国民党,也说杀的是“蒋匪”。我要杀你,就把你开除“人籍”。你不是人,我杀了你就没有关系了。本来杀了人总会有心理负担,现在杀的不是人,就心安理得了。所以总要宣布别人是“反革命”,好像革命一到,一切反革命者就得死。还有一种更可怕,它把“杀反革命”泛化为“杀非革命”,把人分两类:“革命”与“非革命”,“非革命”也得死,这比前几种更不得了。其结果就变成了什么呢所有异己者都该死。因为别人革命不革命,是由自命的革命者自己定的,其实就是异己者皆该死,这是中国的一个很可怕的逻辑。中国这一个世纪的历史就是以“革命”的名义杀害“反革命”与“不革命”的历史。鲁迅对此做过这样的概括:“革命,反革命,不革命。革命的被杀于反革命的。反革命的被杀于革命的。不革命的或当作革命的而被杀于反革命的,或当作反革命的被杀于革命的,或并不当作什么而被杀于革命的或反革命的。革命,革革命,革革革命,革革……”而每一次“革命”都成成批成批地杀异己者。这样我们中国近百年的现代历史就变成了一部不断地杀人、轮回地杀人的历史。用革命的名义杀人是非常可怕的。大家都不能理解红卫兵为什么杀人,其实这非常简单,因为红卫兵从小生下来就听一个故事:“农夫和毒蛇的故事”,就是毛泽东说的,时刻要记住何为自己的敌人,何为敌人的朋友,而敌人与敌人的朋友都是该杀的。从小灌输到十七八岁,充满着对“敌人”的仇恨,充满惩罚“敌人”的嗜血的渴望。文革开始了,突然之间以“革命”的名义宣布,站在你面前的这个(老师、同学、甚至父母)就是敌人,而且是伪装多年、欺骗你多年的敌人,你想这孩子怎么会不“夺过鞭子揍敌人”,以至将“敌人”打死呢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1966年8月18号,北大隔壁101中学的学生,他们到天安门接受毛泽东的检阅,要紧跟形势干革命。他们回到学校就开始讨论:怎么“革命”法呢要找敌人啊,敌人是谁呢有个同学想起来了,学校有个体育教员,这体育教员是个归国华侨,有海外关系,就可能是个特务。第二,他有男女关系问题,是个坏分子。这样一分析,这位体育教员就变成了“反革命”,而且是双料的,对他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天经地义的了。年轻人(还有些年长的老师)的“革命义愤”就这样找到了发泄的对象。于是革命师生怀着革命的一腔豪情,怀着对阶级敌人的仇恨,将这位体育教员抓来,把他扔在学校的池塘里,然后全校的老师和同学就欢呼着看着这个老师在池塘里挣扎。这位被视为“敌人”的老师几次挣扎出池塘边,这些红卫兵就拿石头把他打下去。最后这个中学体育教员终于沉没了,在全校师生的欢呼声中死去了。这样的在“革命的狂欢节”里的惨死,是令人震惊的。这些孩子(即使在他们已经长大成人的今天)甚至没有感到自己手上有血,因为他们是以“革命”的名义杀“反革命”,而且是集体的杀戮,个人是从不负责任的(所谓“法不责众”)。
还有一种理论,就是为亲人复仇。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鲁迅讲过,奴隶们受够了酷刑的教育,他只知道对人应该用酷刑,只要他一旦有权,会采取成法自然也难说。奴隶们过去被别人残杀,他就懂得了一个道理:对人就得杀,你不杀他他就杀你,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所以他一旦掌了权,照样杀人,这就是所谓的“以暴易暴”。它和前面的杀人有一点区别,就在于是对方先杀了他的亲人,他为了报复而杀人。因此,这种“以暴易暴”就容易获得人的同情。赵树理的小说《李家庄的变迁》里面有一个情节,农民起来以后要杀地主,有人不忍心,农民回答说地主把他全家都杀害了,旁边的人就没话说了。“以暴易暴”好像是有一点合理性。坦白地说我现在没有完全想清楚,鲁迅也说,别人压迫你,你为什么不反抗他是绝对反对基督教那种打左脸给右脸的宽恕精神的。我现在的想法是:别人压迫你,你一定要反抗,对于施暴政者是应该惩罚的,但应该用法律的手段去惩罚施暴行者。譬如说恶霸地主,他杀害了农民,这笔帐是应该算的,不能不算,但应该通过法律去清算,法律如果判他死刑,他确实该受刑。但是不能用群众性的暴力行为去杀,因为一旦出现群众的暴力行为之后,这界限就分不清楚了,而且是非常残酷的,会形成“你杀过来,我杀过去”的恶性循环。这个问题大家还可以讨论,因为这是很复杂的一个问题。
这类“以暴易暴”,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里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在文革当中,大家知道,广西地区曾经出现食人的现象。据有关人员的专门调查,甚至出现了“吃人的群众运动”。如在某县,人们终于吃狂吃疯了,动不动就拖出一排人批斗,每斗必死,每死必吃。人一倒下,不管是否断气,人们蜂拥而上,掣出先准备好的菜刀匕首,拽住哪块肉便割那块肉。一老太太听说吃眼睛可补眼,她眼神儿不好,便成天到处转悠,见有“批斗会”,便挤进人丛做好准备。被害者一被打翻在地,她便从篮子里摸出尖刀剜去眼睛掉头便走。有几位老头子则去吃人脑,每人在人脑上砸进一根钢管,趴下就着钢管就吸食。有妇女背着孩子来,见人肉已割尽,万分失悔。孩子体弱多病,想给孩子吃点人肉补补身子。鲁迅在本世纪初写的吃人血馒头的悲剧在70年代如此大规模地重演,除了人们仍然坚信“吃人肉可以补养身体”的原始迷信外,又多了一条“理由”:“他父亲上山当土匪,弄得全村不安。是我杀了他,谁来问我都不怕,干革命,心红胆壮!全村人都拥护我。毛主席说:不是我们杀了他,就是他杀了我们!你死我活,阶级斗争!”--杀人者、嗜食者越是理直气壮,越让人感到恐怖:这样的既有“阶级斗争”理论指导,又有原始习俗的支持,因而拥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杀人”、“食人”是中国传统(包括“革命传统”)中最为可怕与危险的部分。这样的“传统”是万万继承不得的。
周作人对中国的食人现象的考察,另有自己的角度。他指出,中国人有一种杀乱党的嗜好,满清是杀革命党,洪宪是杀民党,现在杀共产党,不管是非曲直,总是杀得很起劲。最奇怪的是,知识阶级的吴稚晖等居然担当起“杀人”运动的始作俑者。把杀人当作目的的现象,除了中国人嗜杀之说无别可解释。而不珍惜人的生命,尽量满足贪淫、残酷的本性,这在中国是根深蒂固的遗传病,上至皇帝、将军,下至学者、流氓,无不传染得很深很深。“将来中国灭亡之根即在于此。”周作人在这里提出一个十分尖锐问题:知识分子在中国传统的食人、嗜杀现象中扮演什么角色,应该负什么责任周作人很不客气,他是把皇帝、将军、流氓学者并提的。我自己大概算是个学者,看了这个论断颇有些触目惊心:学者怎么跟皇帝、将军、流氓放在一起呢但仔细回顾一下中国本世纪的历史,就不得不承认周作人说的是事实。中国文人有一个恶习:本来喜欢论争是正常的,但一旦笔战打不过对手的时候,他就会向皇帝、将军求援,把笔战变成真枪实弹的杀人。鲁迅就有过三次这样的经历:第一次是“五·四”时期,《新青年》提倡新文化运动,林纾反对新文化运动,相互展开论争,这本也属正常,但林纾突然写一篇小说,描述一群人正在论争,突然一个将军出来了,把这些人全部杀掉了。他与当时北洋军阀将军徐树铮关系很好,他想借助将军之手把异己者都杀掉。这一次主要矛头是对准陈独秀、胡适,鲁迅因是《新青年》同人,也多少受到点牵连。第二次是鲁迅和梁实秋的论战。在这里我要为鲁迅做点辩护:鲁迅曾在论战中写过《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所以有人指责鲁迅不宽容,梁实秋是一个温文尔雅的散文家,鲁迅怎么称其为资本家的乏走狗呢但是大家都忘了,是梁实秋攻击在先、鲁迅反击在后的。而且,在两人论战中,梁实秋给鲁迅加的罪名是“拿俄国卢布”,鲁迅才反唇相讥说他是资本家的“乏走狗”。这两者性质不同,在当时国民党的统治下,“资本家的乏走狗”只是难听而已,没有生命危险,就像今天骂人是大款的走狗或看门狗一样没有危险,但是说拿俄国卢布就好像今天说拿美国情报局的经费一样,至少是要进监狱,而且可能是要杀头的。所以鲁迅说他是“乏走狗”,所谓“乏”就是论战赢不了,就想求助于军人手里的武器杀害对方。第三次鲁迅与周扬论战。现在许多人为周扬打抱不平,认为鲁迅以一个“四条汉子”的恶谥让周扬等永世不得翻身,太刻毒了。但是人们却忘记了,这回也是徐懋庸首先打上门来,给鲁迅安一个罪状:“破坏统一战线”。文人在争论时骂骂对方本也无所谓,但他紧接着说,我们要对你“实际解决”。鲁迅才勃然大怒:什么叫“实际解决”是杀我头还是让我充军郭沫若在1948年写文章提倡人民的文艺,同时宣布要把所谓反人民的作家(这自然都是他自己主观认定的)“赶出地球去”,不仅要口诛,而且要借助政治的力量对他们进行处理,这就逼得沈从文只有自杀了。由此可见,文人也有嗜杀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文人比皇帝将军卑劣,因为皇帝将军是公开杀人,而文人是制造舆论鼓励别人杀人,自己的身上好像没有血迹。在我看来周作人将文人与流氓、皇帝、将军并列,对今天的知识分子正是一个警示与警戒。今天,想借助政治力量来扼杀对手,甚至把对手送上断头台的知识分子是大有人在的。所以我仍坚持我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尽管很多人不同意:一部“五·四”以后的中国思想文化史也就是中国知识分子互相残杀的历史。这个残杀不仅包括文笔残杀,还包括实际解决,所以中国的“文治、武功”从来是连在一起。由文字杀人到真枪实弹杀人仅仅一步而已。这一步在有嗜杀性的中国是随时都可能跨过去的。文人的可恶之处还在于,作为历史的叙述者与研究者,他们常常有意无意地洗涤、抹煞历史的血腥气。我们读到众多的研究本世纪中国历史,共和国历史的著作,但这一百多年所发生的无数杀人、食人的事实都在历史的叙述中消失了,只剩下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一片“光明”。我曾写文章说,一切对历史血腥气的消解(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应该受到诅咒,而且是鲁迅所说的“最黑最黑的诅咒”。鲁迅说:“一个懂得死尸的沉重的民族才是有希望的。”一个世纪死了这么多人,如果我们还不觉醒,甚至还要掩掩盖盖,不让年轻人知道,我们这个民族就真的没有希望了。在这一个世纪的杀人历史就有可能在下一世纪重演,这一百多年的血(真是血流成河!血流成河!)就算是白流了。所以,我们一定要让年轻人知道这代代相传的“食人”的历史。希望大家记住那位101中学体育教员被惨杀的情景。如果大家因此做了恶梦,我认为也是值得的。做这样的恶梦对我们这个民族(包括年轻一代)好像是残酷了一点,但确是必要的。
注释:1997年下半年,我在北京大学中文系开设了题为“周氏兄弟思想研究”的专题课。后又根据录音整理出《话说周氏兄弟》一书,交山东画报出版社出版。现得到《文艺争鸣》杂志社的支持,先行发表有关“国民性改造思想”部分,分四期载完。在整理中,仍然保留了讲课的语气与语式,故又总称之为“北大演讲录”,这也是学术文章写作体式的一种尝试。每讲后附有“参考书目”,这些著作的许多精彩论述,都被吸收到讲课内容中,在此特作声明,并向有关作者表示感谢。
①郑麒来:《中国古代的食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王乾坤:《关于“吃人”》,载《鲁迅研究月刊》,1996年2期。
③刘兴华、华章:《疯狂岁月--“文革”酷刑实录》,朝花出版社,1993年版。
④郑义:《历史的一部分》,万象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警惕严刑峻法,法律精神不但要独立于权力也要独立于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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