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 如何赔付扶养费
1059 人阅读 日期:2008-08-22 09:38:46 作者/来源:法院报
因受害人超过六十岁拒赔扶养费 保险公司理由不当被判足额赔付
本报讯 (记者 李 芹 通讯员 李统才)在交通事故中,汽车商业保险是否赔付受害人的扶养费,不应以受害人的年龄为条件。可是,在一起保险理赔案件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已超过60周岁”这一理由来作抗辩,拒绝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安邦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郑某保险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1.5万元,日前判决已生效。
2007年8月3日,郑某就其购买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向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郑某,保险标的为吉利美日牌小轿车,保险险别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48500元)等,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4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3日24时止,保险费合计2444.38元。
2007年10月4日,郑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从河溪往潮阳方向行驶,与游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游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者李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保险车辆及无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10月12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免负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郑某赔偿了受害人游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10.3万元,赔偿了受害人李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扶养费等共18万余元。
出险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小轿车原车主周某投保的交强险向郑某支付了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随后,郑某便向安邦保险公司索赔。可是,安邦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制作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除剔除交强险的5万元赔偿金外,还剔除了受害人李某家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9429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因此,安邦保险公司只向郑某支付保险赔偿金81873元。由于对安邦保险公司剔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9429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有异议,郑某遂将安邦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保险条款的约束。因此,被告应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以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足额赔付原告保险金。被告安邦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从而可以在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时扣除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主张受害人李某死亡时已经63岁,符合法定被扶养的对象,应视同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不需赔偿李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与法相悖,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429元、赔付比例70%,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数额、赔付比例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在车辆损失费中扣除的2000元以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中剔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9429元,共21429的70%,即1.5万元,有理有据,且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说
原告:受害人系乡村医生有赡养能力
被告:63岁已符合法定被扶养的对象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李统才
原告郑某认为:
被告核定损失时至少存在两处错误:第一,车辆损失金额“扣除第三者交强险赔付标的损失金额2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交强险从未赔付过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赔偿金。第二,第三者责任损失中剔除被扶养人生活费19429元是错误的。事实上,受害人生前系乡村医生,仍在村卫生站工作,具有赡养能力,而且是其母亲的唯一赡养人,原告也已赔偿了该费用。上述两项定损数额共少计了21429元,按70%的赔付比例,被告少赔原告1.5万元。因此,被告必须足额赔偿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安邦保险公司认为: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时必须扣除事故对方(即第三者)车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二,对原告诉请赔偿受害第三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因为事故受害人李某死亡时已经63岁,符合法定被扶养的对象,应视同丧失劳动能力,死者相应的扶养义务应由其子女承担,故被告不需赔偿该被扶养人生活费。
连线法官
投保交强险并非为保险公司减轻责任
超过六十岁并不必然会丧失劳动能力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李统才
潮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国民告诉记者,本案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
安邦保险公司从车损费中剔除2000元是否合理
张国民说,其一,由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牌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因此,原告不可能从对方投保的交强险中得到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条例仅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其三,强制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并不是为保险公司减轻保险责任。其四,虽然安邦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但安邦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本条规定的所谓损失和费用的具体内容,因此,本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被告安邦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安邦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时必须扣除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抗辩没有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应否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国民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而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该解释并没有对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法定的义务,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退休,由国家发给福利待遇,这只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职工而言,而对于农民,我国尚未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即使超过60周岁,仍应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况且,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会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从相关的政策看,也不能推定会丧失劳动能力。
受害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生前系乡村医生,具有劳动能力,而且是潮阳区河溪镇上坑村卫生站的负责人,具有一定的收入,并且是其母亲的唯一扶养人。因此,被告安邦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李某死亡时已经63岁,符合法定被扶养的对象,应视同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不需赔偿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与法相悖,理由不当,法院也不予采纳。
法规链接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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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李统才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侵害人应依法赔偿其必要的扶养生活费。
广义的扶养,包括狭义的扶养即平辈之间的扶养以及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经常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原因。被扶养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二、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得到必要的生活费。
三、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可被抚养到毕业。
四、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被抚养人除了被受害者抚养外,还有其他的抚养关系人,侵害人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五、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予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六、确定被抚养人时,其当事人应提供抚养关系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公证。
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知识链接
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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